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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

  1、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拘束违法行政权力最有效的原则。它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 性原则及狭义比例原则。该原则要求学校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时须坚持以下几个标准:一是可处分可不处分的,应不给予纪律处分;二是处分可轻可重的,应选择较轻的纪律处分;三是受处分人所受的处分必须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动机、目的及一贯表现相适应,不能畸轻 、畸重。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当然适用于学校纪律处分领域。平等原则要求学校在给予学生以纪律处分时,不能设定多重标准,不能优待或歧视有关学生,而应平等对待每个学生, 给犯有同样错误的学生以同样或相似的处分。这要求学校进行纪律处分时,不能背离既定的判 例与习惯。
  3、正当程序原则
  学校纪律处分权是学校的自由裁量权,对其进行程序控制至关重要。尽管正当程序 是十分宽泛的范畴,但针对学校纪律处分而言,它至少应当包括如下两个内容:①作出决定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②在作出给予相对人以不利影响的处分决定之前,应给受处分者以申辩机会。根据这个最低标准,学校进行纪律处分时,决定者对受处分人不能有偏见与先入为主, 不能与案件有 利害关系(如与自己有亲属关系或与被处分者对某一职位有竞争关系)。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必须提供机会让受处分者对有关事实进行申辩,而且还要对其合理申辩予以采 纳。
  4、案卷排他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学校当局必须将所调查到的事实证据记录在案,并且只能根据调查记录所列的事 实和理由作出处分决定,禁止以记录以外的事实和理由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该原则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限制学校当局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学校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提高诉讼效率。
  5、处分决定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原则
  该原则也称部分可接纳证据原则。学校纪律处分并不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定证据规则,学校在处分决定过程中不仅可以接纳与酌量道听途说的证言,也允许接纳和酌量可以说明正在审查的权利请求的任何证据。但是接受传闻证据与依靠传闻证据作决定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决定 所依据的证据除了传闻证据以外无其他任何证据,那就是没有根据的决定。因此,根据部分 可接纳证据原则,纪律处分可以采纳传闻证据,但仅以传闻证据作依据的纪律处分是会被法院推翻的。
  6、决定附理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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