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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原则论

  不过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并无分明的界线,例如国会的议事程序、议决方式为国会自律之事项,均属于政治问题,与宪法无关,不构成违宪审查的对象,但是自律事项之决定应符合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原则,如议会议事程序明显抵触宪法或与自由民主的宪政秩序相背,则该项政治问题就会蜕变为法律问题,自然构成违宪审查的对象。又如,在美国,州议会选举中的选区划分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在1946年时认为该问题是政治问题,法院无权过问,但到上世纪60年代,它又认为选举中选区的划分问题,关系到宪法规定的平等保护条款的实现问题,不是政治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法院有权对此作出判断。
  我国台湾省也确立了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于第328号解释文指出:“国家领土范围之如何界定纯属政治问题;其界定之行为,学说上称之为统治行为,依权力分立之宪政原则,不受司法审查。”我国大陆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尚未发生实效,故谈不上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的确立与适用。不过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原则。199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国家行为界定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虽然国家行为仅为政治问题的一部分,但我们仍可以认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这种立法例在我国将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时完全可以被吸收,并确立该原则。
  
【注释】  1.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34页。
2.汤宗德:《权力分立新论》,月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52页。
3.[法]路易斯·亨金等编、郑戈等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1页.
4.参见杜钢建:《外国宪法法院制度研究》,载《湘江法律评论》(第2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95页。
5.杨泉明:《宪法保障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1页。
6.黄昭元:《从“违宪但不立即失效”的大法官解释检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载《月旦法学》1996年第4期。
7.Ashwander V·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 (1935), 279. U·S. 298.
8.National labour relation Board V. Jones and Laughlin steel company (1936), 301.U·S. 30.
9.Sinking Fund cases, 99, U.S. 700 1718. 1878.
10.[法]路易斯·亨金等编、郑戈等译:《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1页.
11.黄昭元:《从“违宪但不立即无效”的大法官解释检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载《月旦法学》,1996年第4期。
12.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9页。
13.参见李树忠、焦洪昌主编:《宪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75页。
14.刘静怡:《同性恋者之宪法平等权保障》,载《月旦法学》1997年第11期。
15.参见胡肖华著:《宪法诉讼原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页.
16.Marbury V. Mandison 1 cranch P.165-166, P.170-171,1803.
17.日本最高法院1960年6月8日判决,民事集第14卷第7号第1026页.
18.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52页。
19.李树忠、焦洪昌主编:《宪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页.
20.]小林直树著:《宪法讲义》, 东京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7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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