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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原则论

  三、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相结合原则
  根据性质的不同,宪法规范可以分为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相应地,违宪行为也可分为两类,即程序性违宪行为和实体性违宪行为。宪法审判机关在进行违宪审查,解决宪事纠纷时,既要考虑被监督主体对宪法程序性规范遵守和执行的情况,又要考虑被监督主体对宪法实体性规范遵守和执行的情况,二者必须兼顾,不可偏废,从而防止和避免不公正的宪法裁决的发生,这就是所谓违宪审查制度中的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在西方尤其在美国,该项原则的内涵相当丰富,但主要包括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与平等保护原则两项子原则。这两项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虽有重叠,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原则。首先,在“正当法律程序案件中,政府法律据称侵犯了所有人的权利”,而在“平等保护案件中,政府法律据称采用了任意的区分标准,来侵犯某人——而非其他人——的权利”;其次,“平等保护”是指普遍意义上的“立法归类”,并不涉及执法机构的具体归类是否正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则主要处理“行政归类”,即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具体归类。 [12]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具有两个方面的涵义:⑴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它是指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如果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符合公平与正义的标准时,宪法审判机关将宣布这部法律违宪无效;⑵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该原则要求:其一,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二,一切权力主体作出剥夺公民权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西方违宪审查程序中运用频率最高的基本原则。有人曾作过统计,在近半个世纪中,就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来说,有40%的案件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关。因此有人甚至将其称为“基本人权的守护者”。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包含两个结构层次:首先是正当法律程序适用的范围。美国建国初期,该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当狭窄,仅限于“生命、自由和财产”。后来联邦最高法院通过选择性吸收与反向吸收两个释宪技术大幅度地扩展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从而使该原则几乎涵盖了所有对公民权益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其次是正当法律程序的程序标准,亦即什么样的程序才算是正当的。对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先后采用了两种模式进行确认:⑴历史判断模式。当法院面对要判定某一程序是否符合宪法上所规定的正当程序时,其判断的重点在于该程序是否符合当初制宪者心中期待的程序,也就是以制宪者的原意来作为程序正当性的判断基准;⑵利益衡量模式。所谓利益衡量模式是指三阶利益衡量。这三阶利益分别是:X=可能受到政府行为所影响的私人利益;Y=利益在程序中被错误地剥夺的风险,以及因任何额外或替代程序所产生的利益;Z=政府的利益,包括因为额外或替代的程序所带来的财政或行政负担。具体来说,在法院所指出的三项利益中,如果X+Y>Z,那么,目前所提供的程序保障是不足的,这时应采用替代性的程序保障以满足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相反,如果X+Y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要求,也就是说现行的程序已经够“正当”了。 [13]
  2、平等保护原则
  因为违宪审查的监督对象主要是议会的立法行为,而立法主要是以分类调整为手段来配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国会每通过一部法律,就会在人们之间造成权益上的差异,宪法审判机关审查议会立法是否合宪,其实质标准就是平等保护原则,亦即国会通过立法所造成的差异是否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在美国、印度等国,宪法审判机关一般是通过目的——手段的方式对国会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其审查程序为:⑴审查立法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⑵如果立法目的具有正当性,那么就对立法为实现目的所采取的手段的正当性进行审查;⑶如果立法所采取的手段具有正当性,那么就对立法目的与立法手段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审查。当然,宪法审判机关判定“因果关系”的基准也是不统一的。一般采用以下三种判断标准:⑴严格审查标准。此一标准为最严格的违宪审查标准。在此标准下,该特定立法所欲达成的利益(立法目的)若不是最实质重要的利益,或者政府为达成该立法所设定的目的所选择的手段与该实质重要利益之间未具有严密关联性,则该立法通常会被认定为违宪。而有趣的是,只要法院采用严格审查标准,最后通常都会导致违宪的判决。根据各国司法判例,此一审查标准已经普遍适用于有关“种族”此一在社会中长久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族群的案件的审查中;⑵中度审查标准。此标准不及严格审查标准严格,但在此种标准之下,该立法所要达成的目的虽不必为实质重要的利益,但至少必须是重要的利益,并且该立法所选择的手段必须和该利益之间具有充分的重要关联。凡是与“性别”此一社会地位接近弱势族群有关的案件,大多适用此标准。它所适用的结果,虽不至于必然导致受审查的具体立法遭到违宪的判决,但较以下所述的合理性审查标准要严格得多;⑶合理性审查标准。在此审查标准下,只要立法或立法手段未基于任何弱势群体作为分类标准,同时也不违背任何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则只要其具有合理正当的立法目的,且其所选择的手段与该目的之间具有合理的关联,则该立法通常会通过合宪性审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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