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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原则论

  1、事先性审查、事后性审查与混合性审查模式。以被审查对象是否已经生效为根据,违宪审查可以分为事先性审查、事后性审查与兼两者之特征的混合性审查。在事先性审查中,因法律、法规尚未生效,不可能产生利害关系人,就不具有“诉之利益”的原告,因此在该模式中,根本不可能遵循“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例如,根据法国宪法规定,各有权主体应在法律颁布以前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在法律颁布以后即使发现该法律违反宪法也不得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宪法委员会也不得对该法律进行审查。另外,根据该国宪法第61条规定,各项组织法律在颁布以前、议会两院的内部规则在执行以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可见,组织法律和议会规则无须任何人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即应自动接受审查。这表明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彻底放弃了“无讼案则无审查”的原则。事后性审查是指法律、法规颁布后或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由违宪审查机关对之进行的违宪审查。因为法律颁布实施后,就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法律与当事人之间便会产生利害关系,在该模式中,违宪审查提请人或多或少地具有诉之利益,因而该模式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需遵循“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在混合性模式下,其遵循“无讼案则无审查” 原则的程度介于事先性审查与事后性审查两种模式之间。可见“无讼案则无审查” 原则的遵守程度以事后性审查、混合性审查、事先性审查模式为顺序递减。
  2、抽象性审查与具体性审查。具体性审查是指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认为具有违宪争议的法律、法规涉及其权利、义务时,而向违宪审查机关提起审查请求。具体性审查因不能脱离个案争议,故其遵循了“无讼案则无审查”的原则。抽象性审查是指有关提请主体脱离具体的争议,单就某一宪法疑义而向违宪审查机关提请违宪审查。抽象性审查是脱离具体案件而单纯就法律、法规的合宪性问题进行的审查,故其遵守“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的程度较具体性审查为低。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虽属事后性模式,但其宪法法院可以对违宪的法律、法规进行抽象性审查,故其遵守“无讼案则无审查” 原则的程度比美国要低。
  3、主动性审查与被动性审查。主动性审查是指违宪审查机关不需相关机关与私法主体的提请,就可对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在该种审查模式中,根本不存在“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的遵循问题;被动性审查是指违宪审判机关应特定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提出的违宪审查请求而进行的审查,故其与主动性审查模式相比较而言,至少在一定程度需遵循“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
  4、咨询权问题。就宪法问题发生疑义,有关机关向违宪审查机关进行咨询的制度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迥然不同的。在英美法系,违宪审查机关不具有此项权力。1793年华盛顿曾就美法缔结条约中的有关条约解释的29个问题咨询联邦最高法院。但联邦最高法院委婉拒绝,认为未以具体诉讼之案件向法院提起之问题擅自以判例表示见解,乃是行使非司法权能的违宪越权行为。 [2]大陆法系的违宪审查机关却拥有此项权力。例如,俄罗斯宪法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联邦主体立法权力机关的询问,解释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宪法法院的宪法解释属于正式解释。一切立法、行政、司法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公职人员、公民及其联合组织都必须遵守执行。咨询权的行使根本不需遵守“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
  下列图表直观反映了各国在遵守“无讼案则无审查” 原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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