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参见蔡志方:《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40页;[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
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7页。
12《日本国宪法》第32条规定:“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不得剥夺。”
13在日本,早期观点认为,临时救济上的措施,在理论上不是司法权所固有的权限,是否将其委任于法院,是立法政策上的问题。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9页。
14在德国,撤销之诉以外的所有诉种,其临时权利保护适用《行政法院法》第123条的规定,采取的措施为临时保全命令。参见德国《行政法院法》第123条。
15参见[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页;[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9-390页;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747-748页。
16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46-647页。
17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96-597页。
18 [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
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9页。
19参见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2款、德国《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5款、我国台湾地区《
行政诉讼法》第
106条。
20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3条规定:“行政行为以对相对人或因该行为而涉及的人通知的时刻开始生效。行政行为内容的有效以通知为准。行政行为未被撤销、废止、以其他方式终止或通过期限届满或其他方式消灭之前,持续有效。无效行政行为始终不产生效力。”
21参见吴庚:《行政争讼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修订版,第150页。
22参见吴庚:《行政争讼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修订版,第150页;[德]弗里德赫尔穆?胡芬:《
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4-495页。
23参见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2款。
24参见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2条第2款。
25在现实生活中,“例外”常常被用来否定原则,或者是说这原则事实上人们做不到,或者说现实生活的复杂处境经常迫使我们不能按原则行事,而且这种不能按原则行事还不是因为我们要满足个人的私利,而是要满足另外的义务要求,或者要产生总体上好的结果。所以,对原则的论证还有必要注意“例外”的问题,对“例外”的解释亦可看作对原则的一种证明。参见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26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9页,注一。
27参见王彦:《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的动向》,《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