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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临时权利保护制度比较——起诉是否停止执行与司法审查中的利益衡量

  (二)利益衡量理论的思路
  “利益衡量”理论作为一种法学思考方法,在20世纪60年代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提出后,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方法。利益衡量论以价值相对主义为基础,注重甲、乙双方具体利益的比较。利益衡量论的首倡者加藤一郎教授指出,“对于具体情形,究竟应注重甲的利益,或是应注重乙的利益,进行各种各样细致的利益衡量以后,进行综合判断认定一方获胜。”(注3)
  利益衡量也是一种法院判案的思考方法,这种思考方法和概念法学三段论式的传统思考方法不同。它不是进行简单的法条对照,而是对法条背后的利益进行评估、衡量。——正如边沁所说,立法者的职责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造成调和。(注4)由于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并且各种利益经综合衡量已较好的固定在了制度利益上。因此,在现行法律中寻求公平正义,应当成为司法活动这一特定领域的原则。由此出发,对个案的具体的利益衡量首先应该寻求现行法的根据。——然而,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很难采取一种非黑即白、非杨即墨的方式,直接运用抽象的原则确认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否定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对诉讼双方相互对立的请求作出斩钉截铁的答复。英国著名法学家A. V. 戴西说,使两种根本冲突的权利得到协调的方法,充其量只能是在这两者之间达成一个大体的妥协。(注5)换句话说,法官要做的是尽可能多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磨擦降低到最小限度。(注6)
  利益衡量涉及到价值问题。价值问题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法官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进行判断取舍,取舍的一般原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较择其重”。法官根据前述生命利益高于财产利益、健康利益高于娱乐利益、生态利益高于致富利益等等一系列的原则,并在对相关事实上有了充分认知的基础上作出内心判断与价值选择。
  由于利益衡量的基本方法是价值判断。应当承认,利益衡量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不同的法官对不同的利益可能作出不同的评价。因此,案件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个人的认识。但是,在没有客观标准存在时,主观评价实际上不可避免。(注7)
  (三)司法审查中的利益衡量
  行政争议或冲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纠纷,而是一种利益上的失衡。(注8)如果说行政权力代表的是公共利益,相对人权利代表的是个体利益,那么,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冲突,其本质就是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发生以后,由于代表着公共利益的行政权力所具有的强制性特征,使得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无法保持实质上的平衡。正如Jeanne Manon Roland所说:“噢,自由,有多少罪恶是假汝之名而产生?” (注9)同样,“公共利益”,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导致相对人的权利可能遭受非法的侵害,相对人所处的不利地位,使其单靠自身的力量无法恢复其利益的初始状态,而必须借助于另一种国家权力进行干预——行政诉讼,这种借助于司法权的权利救济制度,目的正是为了恢复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
  如前所述,在行政诉讼中,任何一方的利益都应当得到照顾,任何一方的利益都不能作无辜的牺牲。但问题是:如果不能短时间内作出行政行为违法还是合法的判断,在所需时间较长的情况下,法院应该采取何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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