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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初步设想(上)

  欧美诸国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变迁的先进经验固值得我们借鉴,但亚洲相邻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法修订宗旨、修订动向、修订实践及修订效果,更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分析,以求充分掌握行政诉讼发展的共同规律,正确把握修订方向,保证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的成功和实效。
  (四)增加规定的可操作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有75条,其中不少是原则性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展开,这些规定与实际需要的矛盾愈加突出,不少情况下因法律没有规定或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致使公民、组织丧失有效的救济机会和途径,或使法院不敢轻易收案或下判。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大量办案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五个主要司法解释(注:分别是1999年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98条),2002年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80条)、《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2条)、《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2条)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2条)。),总计21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一个9条规定(注:即1990年公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二者条文之和是《行政诉讼法》的三倍。《行政诉讼法》修订时,必须吸收和整合现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扩充条文,尽量作细化规定,增加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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