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这一问题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领域中不同程度存在着,尽管司法体制变革并非简单修正《
行政诉讼法》所能解决,但这一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尤显突出,因而也更攸关行政诉讼的前景,故而修正《
行政诉讼法》必须致力消减影响行政诉讼良性运作的体制性问题,增加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化解司法权弱,树立司法权威,塑造司法公正形象。
(三)积极借鉴国外或有关地区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经验: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从本国国情出发,符合本国经济、社会和法制发展水平,充分体现本国的实际和特点。我国《
行政诉讼法》的修正,自然毫不例外。但行政诉讼制度及其立法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反映着立法、司法活动的共同规律,国外尤其是西方国家历经多年的发展和变革,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值得借鉴和吸收。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的高速增长和民主法制的勃兴,公法得以崛起,欧美诸国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其功能不断扩大(注:有关情况,请参见蔡志方:《战后行政诉讼制度发展之趋势及其优劣之检讨》,载蔡志方著:《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三民书局印行1993年版,第99-240页;[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Carol Harlow & Richard Rawlings:Law and Administration,Butterworths a Division of Reed Elsevier(UK) Ltd.Halsbury House,London,1997,pp.531-600.)。近年来,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也成为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重大课题,除我国台湾地区已于1998年实现对“
行政诉讼法”大规模的修订外,日本、韩国也已成立了专门机构组织《
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工作,并提出了修订草案文本(注:请参见王彦:《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的动向》,及薛刚凌:《第五届东亚行政法学术研讨会综述》,二文均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我国台湾地区更是继1998年成功完成修订工作后,为适应新形势和使台湾行政诉讼制度更加完善,再度向立法院提出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