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引导、限制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个特殊问题,那就是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的问题。突出的是把严肃、复杂的公有小企业改革简单化为群众运动式的“卖企业”,把“放小”理解为“弃小”,造成了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为制止出售小企业成风,防止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1998年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分别发出了《关于
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
关于制止出售国有小企业成风有关问题的通知》,诸如此类,成为我国中小企业法的又一特色。对于国有、集体小企业改制,政府只应通过规范指导,引导改革方向,而不能包办代替,更不应该强迫命令,当然也不能放任自流。同时,改制不仅涉及经营机制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还必须通过调整改组优化企业结构,通过技术改造增强企业后劲,并引导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因此,要将“放小”理解为“帮小”,进而“活小”。这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一个现实问题,也应是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所关注和着力解决的问题。
中小企业法关注的是中小企业,如果一些中小企业因经营政策法律的保护、扶持和引导而发展成为大企业,则其就超出中小企业法的范围,而作为摆脱了弱者地位的主体在市场上正常发展。中小企业法又去关注其他需要保护、扶持和引导、限制的“弱者”。如此循环往复。
经济法不仅关心中小企业的保护、扶持和引导、限制的问题,而且也注重中小企业的规范问题。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当然具有一般市场主体的共性,也会存在违约逃债、偷逃税款等不法行为,在某些方面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国家利益的情况相对于大企业来说甚至更显突出。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对中小企业的规范问题针对的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一般而言是纳入普遍性法律制度的框架中解决的,无需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规范问题立法,故而它原则上不属于中小企业法的范畴。
【注释】 各个国家或地区对于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就业人数、营业额、固定资产数量、生产能力中的一项或几项)及其掌握的宽严程度不同,各种统计口径不尽一致。我国于1999年8月最新修订公布的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统一按照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归类,主要衡量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新标准将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及以上的划为大型企业,其中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的为特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的中型企业;其余的均为小型企业。按照新标准,大、中、小型企业的数量占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0.21%、1.96%和97.83%。这一结构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近。从各国的立法看,有的国家仅提"小企业"(如美国),多数国家则提"中小企业"。本文使用的中小企业概念,仅指相对于大企业而言在规模上较小的企业,除涉及特定国家的立法时称"小企业"外,一般均称"中小企业"。由于中小企业涉及国家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因而我国应当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中小企业立法,从法律上对中小企业的范围作明确、具体、合理的界定。
参见谢明干:《借鉴国外经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