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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法论纲

  
  五、依法引导、限制中小企业
  引导、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及其法律化,鼓励或者限制中小企业在某些领域的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实现中小企业发展的合理化和现代化。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及其法律化扶持中小企业,在某些方面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引导性,因为扶持是要区别不同情况的,除了具有普遍性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外,还有针对特定中小企业的特殊扶持政策,如重点支持和促进高科技中小企业发展,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产业等。
  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鼓励或限制,都既可以直接进行,如在有关政策法律中明确规定鼓励中小企业在某些产业(如科技创新领域以及一些不适合大企业经营的、需要自然人身体力行的勤力性的餐饮等服务业)的发展,或者限制小企业在某些产业(主要是一些对规模经济的要求比较高以及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开采的工矿业领域)的发展;也可以间接进行,如通过规定有关优惠措施的适用条件或者优先适用的条件来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国家鼓励、适合其发展的产业,同时限制了它们进入那些不适合其发展的产业。
  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中也有某种引导性规定,通常是与有关扶持的规定结合在一起,因而主要属于鼓励的方面。如有些国家在某些中小企业的传统领域实施准入的办法,制止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大企业进入中小企业的传统领域,防止对中小企业的不平等待遇,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日本即于1977年制定了《为确保中小企业事业活动的机会而调整大企业者事业活动的法律》。同时,针对在一些适宜大批量生产的产业中,由于大量存在小规模企业间的过度竞争导致产业集中度低下,资源配置不合理,难以形成规模经济等情况,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协作,抑制过度竞争,推动产业适度集中和合理化。在私有制主导的社会中,私人投资者会从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出发自觉选择最适合自己投资经营的领域,因而需要国家政策法律限制中小企业投资领域的领域很少,除非是国家基于非经济利益的考虑。而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里,国有和集体财产主体的投资往往是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行为,所追求的目标和动机未必是利润最大化,它们经常出于追求地方或部门经济总量扩张的动机,或者基于狭隘的地方利益、领导政绩、放任及鼓励群众不择手段的致富冲动等,在投资办中小企业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所选择的投资领域不一定就是适合其发展的领域。我国中小企业在传统上和在现实中的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国的中小企业法必须将对中小企业的引导和限制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对于我国是否应当借鉴日本等的规定,禁止大企业“入侵”中小企业的传统经营领域的问题,我们认为至少在目前还不宜实行这种准入制度。因为我国的市场潜力大,中小企业可以参与竞争的领域广泛;更重要的是,我国自50年代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所谓适合中小企业(实际上为个体、私人身体力行的小规模经营)的传统领域已不复存在,在鼓励多种所有制、各种经济成分多元化发展的今天,中小企业在同大企业竞争,正以其固有的特点和优势“夺回”传统领地,如餐饮业、鲜活食品的贩运和零售、日用修理服务等,大企业在这方面则节节败退。相反,由于我国国有和集体性质的中小企业存在着盲目发展,导致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质量差、效益低等严重问题,因此应当考虑规定小企业不得随意进入大企业的某些传统领域的问题。本来,这是可以由市场自动加以解决的,但是由于上述种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因,仅靠市场确实难以解决这一问题。如我国存在的小煤窑、小铁矿盲目发展的情况,国家花了大量投资的现代化大矿停产半停产,众多小矿却以浪费宝贵资源、牺牲工人生命、严重破坏环境为代价取得发展和“就业”。为此,作为国家产业政策的一部分,除了通过有关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外,还应当在立法中对中小企业(主要是国有、集体小企业)进入某些行业予以准入限制,防止盲目发展那些技术低、质量差的小工业,搞低效益增量发展,而通过政策法律引导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着重发展适合其经营的产业。我国目前以压缩低水平过剩为主要内容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传统中小企业就是一大挑战。与此同时,也为我们实行对中小企业的鼓励或限制的政策提供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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