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保护中小企业的一种措施,允许中小企业为特定的联合行为也是在反垄断法的框架内解决的。国外反垄断法都有适用除外的规定,其中,中小企业特定联合行为的适用除外主要是出于抵制大企业垄断的考虑,当然也有提高经济效率的考虑。在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中规定的9种可豁免卡特尔中,就包括中小企业协作卡特尔。这种卡特尔的主体严格限定为中小企业,并且不得过分影响市场竞争,还要履行申报审批程序。[ix]欧盟委员会对于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议、共同研究与开发协议等限制竞争协议或行为,也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认为这些协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它是中小企业为应付大企业的竞争压力而采取的措施,因而不属于“本身恶”的协议或行为。[x]中小企业特定联合行为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既可以直接规定在专门的反垄断立法中,也可以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之中。
四、依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中小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使之与大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这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措施来说,还只是第一步。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乃至政治上的特殊作用及其本身相对弱小的地位,决定了它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适当扶持。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不发达、专业化协作程度低、市场不规范,中小企业人才和资金缺乏、设备落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不合理、管理水平低、技术开发能力弱,以及长期以来在制定法律、机构设置、财政金融政策等方面主要面向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情况下,尤为如此。这种扶持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也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它明显带有政策倾向性,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
如同给予消费者特别保护不会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不会导致其力量对比失衡,而恰恰是维护他们之间的实质平等一样,对中小企业的适当扶持也不会导致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不平等,而正是维护它们之间实质平等、促进它们共同协调发展的必要措施。国外所谓中小企业法,实际上主要就是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政策上向中小企业倾斜的立法。其中法律措施本身就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措施,而其他扶持措施一般也采取法律形式。美国对中小企业的立法较早,50年代国会就通过《小企业法》,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此后又不断制定新的法律。80年代前期,在美国法典“商业和贸易篇”的298个法中,内容均属于小企业法的有19个。以其中的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为例,它要求总统通过对中小企业竞争状态和存在问题的调查分析,每年以“中小企业白皮书”的形式向国会报告,以阐明中小企业的政策及方针。日本的中小企业法也比较完备,已有50多项,仅我国法律出版社1985年出版的《日本中小企业法选编》中就选择汇编了日本《通商产业六法》一书中有关中小企业的法规11件。其他如德国、英国、西班牙、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也都有相应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
各国或地区的中小企业法通过提供政策倾斜,改善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竞争环境,积极地培育中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的合理化和现代化,从而确保市场机制正常运作。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第1条就对中小企业政策的基本目标作了明确规定;韩国中小企业立法的宗旨则在于贯彻“国家要保护和支持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这一
宪法精神。尽管各国或地区的中小企业法在具体内容上存在一些差别,但为了以上保障中小企业稳定经营和促进中小企业现代化的目标,通常都依法设立专门机构,在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给中小企业以必要的援助,提供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具体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