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要从法律上解决中小企业问题,首先要对处于弱者地位的中小企业进行保护,主要是为中小企业创造和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弱者”不是保护落后,而是为了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促使先进的产生。
创造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条件是形成公平竞争环境的基本方面。它要求企业在进入市场时,除了市场本身的进入障碍如技术和标准、资本和规模、国家产业政策等的必要限制外,不应受到诸如所有制、行业等身份和地域的限制,也不能因为这些差别而在取得收入和承受负担方面的条件有明显不同。长期以来,在我国设立非公有制企业受到很多限制,随着有关政策法律的逐步完善,尤其是最近的修宪,中小企业中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进入方面的不当限制已明显减少,进入市场的限制最终将被严格限定在为确保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所需要的范围内。但在平等竞争的条件方面,目前中小企业仍然面临着不少不利的政策法律环境。本来,在80年代初期,国家对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乡镇企业的发展给了许多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逐步取消了,并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小企业反而面临着某些不公平的政策法律环境。比如,1994年的税制改革在总体上是比较成功的,但在指导思想上对小企业不是持宽松态度而是比对大企业更为苛刻:小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只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实行代开专用发票,使得其他企业不愿与之往来,而在欧盟国家,由于政策倾斜小企业都乐于不做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对于个人独资和合伙的企业,则既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又不放过对其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严厉性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又如,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乡镇企业要缴纳农业附加税,而非乡镇企业无需承担这一税项。此外,中小企业抗衡行政机关的实力较弱,它们承受的各种不合理负担也往往更为突出,而各地在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时又往往忽视了作为中小企业的个体私营企业的“三乱”负担问题。总之,创造公平的竞争条件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和首要的法律措施,它要求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相应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反对和限制大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维护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环境的又一重要方面。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和繁荣发展,是抗衡大企业垄断和滥用优势地位、保持市场活力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势单力薄,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是竞争中的弱者,其生存和发展往往受到大企业垄断行为的威胁。本来,有市场竞争就会有竞争的胜利者和失败者,如果中小企业的失败是正常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那么一般就用不着去保护它,这正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本形式,否则,人为地保护落后就会导致市场机制被扭曲。但是,如果中小企业的失败是因为大企业有违市场竞争和价值规律客观要求的垄断行为所致,那么这种受到人为破坏和扭曲的竞争结果就是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天然地存在着垄断倾向,这是市场本身所不能解决的,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现代反垄断法调整的各种垄断行为都可能使中小企业受到损害,但是相对来说,大企业滥用其优势是损害中小企业的最直接、最严重的情况。如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大企业利用其买方垄断地位,对与之配套的中小企业进行条件苛刻的交易。尽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反垄断规范,但是尚无完整的反垄断法,而且已有的反垄断规范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也并不充分、有效。因此,仅从保护中小企业的角度出发,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就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