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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法论纲

  
  二、中小企业法的意义和地位
  以法的调整手段来解决中小企业问题,并不是中小企业作为一般市场主体而发生的私法问题,而主要是中小企业作为竞争中的弱者和一般而言不善从“规矩”者,由国家对其进行保护、扶持和引导、限制的问题。它直接体现了经济民主、保护弱者权益、经济协调、充分适度的市场竞争、可持续发展、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和相应的法所追求的社会正义目标等深层次问题。
  首先,中小企业问题的法律解决,超越了市场主体的行业、法律组织形态、所有制和地域等界限,体现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经济民主和平等。大量灵活、高效、自由参与竞争的中小企业的存在,是对抗和消除大企业垄断、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实现经济民主的基本力量。没有足够数量的中小企业自由参与竞争的经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在存在着不公平的政策环境和大企业恣意妄为的情况下,也谈不上真正的经济民主和社会公正。
  其次,中小企业问题的法律解决本质上是一个保护经济弱者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家的产业政策问题。产业政策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要在规模经济效益和维持竞争活力这个两难选择中进行协调。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促进产业部门里大中小企业的分工协作,控制产业集中程度,发挥中小企业的积极作用。产业政策是既有鼓励又有限制的。在引导和限制方面,国家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不允许小企业随意进入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要求规模经济、有机构成特别高、社会性较强等不适宜其进入的领域。如果小企业进入了它不应该进入的某些领域,如采矿和冶炼业,则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其本身必然会惨遭淘汰。这也可以理解为对弱者的保护、一种反向保护,以避免其行为的盲目性。
  中小企业法无论作为对经济弱者的保护还是产业政策问题,都是国家通过法的手段进行的一种平衡协调。在美国法典第15篇“商业和贸易”中的第14A章“小企业资助法”(1982年修订本)第631a节,美国国会就小企业政策发表声明指出:“为了维护和促进企业自由竞争的经济制度,国会特声明,联邦政府的一贯政策和责任就是根据政府的需要和义务,以及国家某些重要的政策设想,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办法,协调政府各部门、各机构的行动,并运用政策、计划、社会活动等手段,以增进小企业的经济利益;为小企业的发展、成长和壮大创造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制定鼓励措施,保证小企业能在竞争价格的基础上获得足够的资本和其他资源;防止经济资源的集中,扩大自由竞争;为企业家精神、创造性和小企业的成长提供机会。”[vii]这段话明白无误地表达了美国小企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也说明了中小企业法的基本意义。
  中小企业法是国家旨在保护、扶持和引导、限制中小企业的法。从表面上看,中小企业法似乎属于经济组织法、市场主体法意义上的企业法范畴,但实质上中小企业法徒有“企业法”之名而无“企业法”之实。中小企业法不调整企业组织形态,一般不涉及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运作机制、解散和清算等,具有明显的政策倾向性,带有促进法的性质。在日本,中小企业法就是产业政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反垄断法、产业振兴法、产业法———如银行法、石油法等并列的日本经济法的重要内容。[viii]
  中小企业法在狭义上是指国家扶持与引导中小企业的法律,我国拟议中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也基本上如此。但中小企业法在广义上还包括反垄断法的一些内容。如同广义的产业政策可以包括竞争政策一样,广义的中小企业法也可以涵盖一部分竞争法、主要是反垄断法。当然,这只是就二者的交叉关系和密切联系来讲的,竞争法较之中小企业法更具广泛性,其地位更具基本性。尽管如此,将中小企业法界定为保护性、扶持性和引导性的法三位一体是有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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