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遵循国际通例,那为什么还要强调国情?有必要指出,这里所说的国情,除了在制度改革方面采取现实主义的渐进态度,更重要的是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以现行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功能连锁为前提,留意各国规定的不同之处以及相互协调的可能性。例如在认定专利方面,美国采取的是发明在先原则,而中国与欧洲、日本同样,采取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在认定商标方面,美国采取的是使用在先原则,而中国采取的是登记优先原则。
另外,不符合TRIPS协议的潜伏专利制度以及不符合巴黎公约优先权条款的判例法上的希尔默主义(Hilmer doctrine),导致许多外国企业在美国突然被控侵权而莫名其妙;但中国的情形却相反,采取了专利实施强制允诺制度、坚持以优先权来调节属地主义之间的冲突。这样截然相反的法理也涉及国情问题。
中国的国情还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处境以及南北对立之中的专利强制执行有关。在当今世界,技术能力上的差距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措所引起的专利产品的高价化,正在不断加大国家之间的贫富悬殊。尤其是在医药品流通方面,时不时还引起人道主义的困境。
为此,第四次多哈部长会议发表“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卫生的宣言”,承认发展中国家有权不经过发达国家专利权所有者的许可而强制执行那些治疗艾滋、结核、疟疾等传染病的医药品的专利。虽然目前这样的例外措施只限制在国家紧急事态等非常狭窄的范围之内,但发展中国家还在继续要求对严重传染病以外的医药品也适用专利强制执行的原则。透过国家之间的法律斗争,也可以看到科学技术作为公共物品的属性导致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一个基本悖论:保护不足会压抑技术发明,而保护过度则会妨碍技术普及。
在专利强制执行现象的延长线上,还存在着如何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协调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之间关系的问题。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石黑一宪早就指出:对知识产权保护过度就会造成非关税壁垒,降低贸易的自由度;属地性的商标权导致对国际市场的瓜分,形成少数企业的支配性地位,进而有可能削弱反垄断法的效力。由此可见,白皮书提出“努力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者、应用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主张的确是有的放矢,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性合法权益并不总该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
与市场竞争有关的另一个特殊问题关乎知识产权的国际性耗竭(exhaustion)。由于当今的中国特别是香港地区奉行自由贸易原则,所以始终赞同这样的制度安排:一旦经过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同意在生产国对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进行合法销售,那么并行出口商就可以在第三国冲击和化解该国就同一商品已经认定的知识产权。对这种国际性权利耗竭,各国政府所持的立场各有不同,TRIPS协议并没有作出硬性规定,把问题的解决付诸各加盟国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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