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日益与其价值目标背道而驰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关键因素。一个是没有平衡权利人和公共利益的机制存在于国际层面。考察国内法可以发现,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创设时均强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即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也概莫能外。 这种利益平衡的机制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具体化为保护范围严格限定、有限的权利保护期、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法定许可以及制止权利滥用等。而在国际层面则不同。在主权林立的国际社会,对私人财产权的行使没有什么有力的法律可以控制,或者说这种法律控制的程度相对较弱。 即使TRIPS协议中有多项可为发展中国家所利用的灵活性条款,但由于其要么语焉不详要么诸多限制,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家在适用这些条款时往往受到来自发达国家的法律、外交和贸易制裁的威胁。
另一个关键因素则是当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本身显失公平。由于发达国家拥有较多的智力成果,并且希望凭借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不断扩大其科技和经济方面的利益,从而要求对知识产权提供高水平保护。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滞后,需要大量引进国外领先的科研成果,予以汲取为我所用,从而主张弱保护主义。在这两种不同利益进行较量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内容最后还是由政治经济实力而非公平的法律理念决定。 因此这种由于谈判地位不对等而达成的国际规则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失衡,它忽略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要求将一种标准适用于所有国家(one-size-fits-all),这将导致发展中国家在为达到国际保护标准时需要支付大量的社会成本。世界银行的迈克尔•芬格和马里兰大学的菲利普•舒勒估计,一般情况下一个发展中国家必须花1.5亿美元才能执行WTO众多协议中的三项——知识产权、关税评估和技术标准。而对许多穷国来说,这笔开销超过了它们整个年度的发展预算。 然而,在发展中国家承担了这高昂的执行成本之后,它们又从中获得了什么收益呢?也许TRIPS协议新一轮谈判中许多与发展中国家利益息息相关的议题(诸如传统知识、生物多样性和地理标志等)进展缓慢,得不到发达国家的有力支持是对上述问题的最好回答。
因此笔者认为,以追逐利益为重心的功利主义是扭曲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原因,它已经偏离了制度设计者所追求的理想状态,成为了利益追逐者的有力工具。虽然这种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一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但从全人类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它仍然是不公平的。况且不公平的制度终究不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利益受损的最终还是整个人类社会。因此,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该重构利益平衡机制,即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以公平为理念兼顾公共利益。当前,在我国抗击SARS之战中,这种以公平为理念保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机制尤其需要得到合理运用。一方面,我国应大力提倡广大抗非典的科技工作者积极利用专利制度,有效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得到专利之后,如果愿意为国家摆脱SARS困扰贡献一份力量,不愿意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无偿贡献给社会。例如,北京基因组研究所与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共同研制“SARS酶联免疫检测试剂盒”,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也向社会捐赠了大批试剂盒。 另一方面,我国也必须对某些个人、私营机构和外国公司正在和将在我国申请的抗非典专利予以引导和合理规制,防止其利用专利权带来的垄断地位掠夺财富。必要时,我国可以依据
专利法、TRIPS协议和多哈宣言的精神,对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采取强制许可措施,以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只要我国处理得当,即使是在阻击SARS这种特殊情况下,公共健康和知识产权保护也可以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