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由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发布的题为“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的长篇报告,对发达国家所坚持的上述论调提出了质疑,在国际上引起了相当的反响。“创造者的利益来源于消费者的消费。在消费者穷困的情况下,过分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就会与基本人权相冲突,例如生存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本身既不能提供必要的也不能提供足够的动力使外国公司在特定国家投资。国际研究机构对投资流的最新报告,例如世界银行关于2002年全球发展资金的报告都没有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发展历史的最好例子是采用较弱形式保护知识产权以适应其发展阶段特定环境的东亚。1960年至1980年间台湾和韩国高速发展的关键阶段,都强调仿制和反向工程作为发展其本土技术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性。” 确实到目前为止,没有证据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鼓励更多的研发活动。实际上,最近在发展中国家所作的关于对科技问题的研究表明,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最重要的新知识不是可以申请专利的知识,也不是从世界角度来说真正新颖的知识,而是更适合本土情况的知识。为了进一步吸收更高级的科技知识,发展中国家必须首先模仿和复制,在这种模仿和复制的过程中,其实已经出现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而且,哈佛大学教授Helpman和普林斯顿大学教授Grossman的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模仿行为反而能够促进发达国家的创新。
四、重构利益平衡机制
上述对知识产权保护合理性的质疑无非是想说明,发达国家现在想要做的,不过是在自己爬上楼之后,就撤掉发展中国家能够向上攀登的梯子,这使得当代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蜕变为发达国家的利益保护网,而非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助推器。或许是不自觉地受到发达国家话语霸权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把很多本来是有争议、可讨论的概念当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把保护知识产权等同于尊重知识和文明进步。诚然,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提供激励机制,激发出更多的创新。林肯曾经说过,“专利制度是在天才的创造火焰中添加了利益这种燃料”。然而,真理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谬误。不幸的是,今天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正由于缺乏利益制衡机制而偏离其鼓励技术创新和维护社会福利的价值目标。
作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里程碑,TRIPS协议在其第7条确认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为,促进技术的转让和传播,促进社会福利,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应该说,该目标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制的“应然”,即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并不是目的,目的是促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进而发展各国经济。但具体到知识产权制度的“实然”则是另一番景象。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霸权推行知识霸权主义,无论是多边还是双边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都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降低审查标准。而这些规则与发展中国家利益休戚相关,因为它们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人民获得健康、食品和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进而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能力。就这样,TRIPS协议的“应然”目标逐步被发达国家推动的“实然”运作消弭,TRIPS协议的利益保护天平不断向个人和发达国家倾斜。就拿AIDS危机来说,在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地区的人民由于感染AIDS买不起专利药品而挣扎在死亡线上时,发达国家还在为它的跨国制药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在多哈会议中锱铢必较。当前,国际上的SARS研究热正在演变为一场专利争夺战,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正力图获得SARS冠状病毒的专利权。试想,如果这些专利申请被批准,而专利拥有者又不愿意放弃高额的专利费,此时作为下游产品的诊断试剂、药物和疫苗等的价格必定水涨船高,从而令发展中国家的SARS患者不堪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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