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TRIPS委员会继续讨论上述问题,到目前为止依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在有关疾病和药品的覆盖范围方面的争论甚至又回到了2001年11月多哈部长会议前的起点。2003年2月,在东京召开的WTO小型部长级会议是继2002年年底达成协议失败后的再次努力,但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坚持利用药品专利获取利润的立场,谈判结果仍然令人十分失望。多哈宣言如此步履维艰使人们产生了一系列的疑问:究竟是什么原因阻碍了多哈宣言的发展议程,使贫穷国家能够购买急需药品的希望成为泡影?如何平衡药品专利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财产权和公共健康权谁处于优先地位?当前爆发的SARS危机无疑对进展缓慢的多哈宣言提出了有力挑战。在曾经发生的诸多像SARS这样的健康危机以及人类无法预见的可能遇到的更严重的危机面前, 有哪个国家能够预言下一次遇到危机的不是自己?又有哪个国家可以肯定完全依靠本国自身的力量解决这类危机?即使是在多哈宣言谈判中,关注专利权人利益忽视公共利益的美国,也曾经为其国内爆发炭疽病毒危机时治疗药品短缺而倍受困扰。因此,在如此严峻的事实面前,谈判各方就更没有理由将多哈宣言的进程无休止地拖延下去。
三、对知识产权保护合理性的反思
由AIDS和SARS等引发的公共健康危机只是一根导火线,它所造成的影响远远超出了人们对公共健康问题的关心,引发了全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合理性的讨论。首先,知识和技术是应当由私人企业为其私人利益所垄断,还是应当促进社会发展,用于帮助减少贫困、疾病和饥饿?虽然,知识产权制度在创设初期强调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但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越来越呈现出只关注私人利益的面貌。追溯历史可以发现,早期的专利权、著作权等垄断性权利是限于在发明者或创作者付出相当劳动,公开其成果,用于服务社会目的等情况下才承认其垄断, 知识产权表现为从知识的公有领域中“开拓出来”的部分。而现在随着大量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的涌现,知识产权的地位发生了彻底改变,知识的公有领域反而成了所有知识产权人主张权利后的“残羹冷炙”。 诚然,发明人和作者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进行创造和创作,获得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垄断利益也是理所当然。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知识产权人对这种垄断利益的独享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界限,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然而在实践中,知识产权人打着鼓励创造的旗号,宣称对他们利益的保护就是促进人类的共同利益,从而试图以此回避对其取得知识产权的合理性进行审视。于是,纵然知识产权人凭借其拥有的智力成果已经获得了更大的控制力量和经济利益,但法律却没有作出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规定,相反,知识产权法的修正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限制公共使用的权利。在经济和法律两方面的因素作用下,知识产权法利益失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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