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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保护

  因此目前TRIPS协议面临着严峻的挑战:TRIPS协议对药品实施专利保护为发达国家制药公司提供了合法的垄断权利,却严重损害了发展中成员获取急需的廉价药品的权利。近20年来世界上已有6000万人感染了AIDS,其中2000万人已被夺去生命。而当前这场突如其来的SARS危机如果控制不力,则也可能像历史上的天花和黑死病一样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情势如此严峻,使得发展中国家大声疾呼,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必须降低药品价格;同时在不违反TRIPS协议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灵活措施,更多的从人道主义出发救助AIDS等重大传染病患者。一些民间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纷纷呼吁修改TRIPS协议,以在保护私有权和企业利益与维护WTO成员的公共健康之间取得平衡。
  二、多哈宣言步履维艰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公共健康的影响日益严重,从而促使WTO第四届部长会议于2001年11月14日通过《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明确了WTO成员在发生公共健康紧急状况时可以采取突破药品专利保护的措施。
  宣言确认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公共健康问题的严重性,特别是由AIDS、肺结核、疟疾和其他流行病而产生的问题;强调TRIPS协议必须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更广泛的国家和国际协调行动的一部分。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新药开发至关重要,但也应考虑到由药品高价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TRIPS协议不能够也不应该妨碍各成员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健康,在重申对TRIPS协议所作承诺的同时,确认该协议能够也应该在解释和执行方面支持WTO成员保护公共健康的权利,特别是促进获得药品的权利。
  宣言明确了TRIPS协议中可以用于保护公共健康限制知识产权的弹性条款。其中包括对TRIPS协议应该按照其目标和原则所表述的对象和目的来解释;每个成员有权颁布强制许可,也有权自由决定颁布强制许可的理由;每个成员有权决定何种情况可以构成国家紧急情况或其他非常紧急形势——包括AIDS、肺结核、疟疾和其他传染病;明确了TRIPS协议中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有关的条款的效力,允许每一个成员自由地确立自己的权利用尽制度,只要不违背TRIPS协议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宣言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因医药产业生产能力不足而无法有效使用强制许可的问题,责成TRIPS理事会在2002年年底之前找到一个迅速的解决方案,以使上述那些发展中国家可以不考虑药品的知识产权问题,获得治疗AIDS、疟疾、肺结核等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疾病的廉价药品。但令人遗憾的是,WTO各成员并没有在预定期限内就该问题达成一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解决方案采取的法律途径和疾病与药品范围等方面仍存在着严重分歧。在谈判中,以非洲集团为代表的大部分发展中成员认为,应将解决问题的重点放在建立国内药品生产能力方面,反对仅仅开放对AIDS、疟疾和肺结核治疗的药品;主张对TRIPS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如第30条有限制的例外条款、第31条强制许可条款中有关将利用强制许可生产的产品限制于供应国内市场的规定。 美国、瑞士等发达国家由于拥有众多大规模的制药公司,十分担心基于公共健康扩大知识产权的限制范围会对其药品专利保护产生威胁,从而反对修改TRIPS协议有关规定,并对其实际操作中对保护公共健康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美国认为,即使扩大例外范围,也必须明确限定于多哈宣言中列明的几种恶性传染病,并且只限于最不发达成员范畴,不允许其他普通发展中成员“免费搭车”。谈判各方的立场如此针锋相对,不能在多哈宣言第6段规定的2002年年底前达成协议,多半在人们的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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