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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保险透视

  
    知识产权保险的种类
  鉴于专利侵权是否为CGL “广告侵害”承保的不确定性,和即使将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认定为可以由CGL保险,但更多的专利侵权行为是通过未经授权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实施的,而这些类型的侵权基本不在CGL保单承保范围之内,此时潜在的侵权人该通过何种途径来摆脱诉讼困扰呢?作为对这种市场需求的回应,专门的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在美国应运而生。这种标准的专利侵权责任保险(Paten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Insurance)是美国国际集团于1994年推出的,专门适用于被指控侵犯专利权人权利的制造者、使用者和销售者的侵权责任保险。作为以提出索赔为基础的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支付以下情况发生的诉讼费用:(1)被保险人在保单期间应诉专利侵权指控的诉讼费用;(2)被保险人在应诉中指称原告专利无效而提起反诉的费用;(3)被保险人启动再审程序作为应诉的答辩费用;(4)原告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而专利权人欲获得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也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专利权人必须首先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进行全面检索以确保没有侵犯任何现有专利,并获得有关专利律师作出的没有侵犯专利权的意见时,才有可能获得保险;那种故意侵权导致的损害索赔,即被保险人预知其制造、使用或销售投保产品会导致专利侵权指控的,不在保单承保范围之列。还有一些保单也排除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的索赔,违反合同中许可证协议条款的索赔,未决诉讼或前置诉讼导致的索赔,同一保单下其他被保险人主张的索赔,政府部门主张的索赔(除非该部门持有相关专利),被保险人的反垄断行为导致的索赔和惩罚性的损害赔偿等等。总之,专利侵权责任保险要求专利权人越过一系列重要和繁琐的程序障碍之后才可获得满意的保险范围。
  与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系潜在侵权人的“护身之盾”针锋相对的是,专利侵权执行保险(Patent Infringement Enforcement Insurance)则是专利权人的“进攻之矛”:专利权人对侵权人提出指控的诉讼费用,专利权人抗辩侵权人指称其专利无效提起反诉的费用,以及权利人应对侵权人试图无效其专利在专利局提起专利再审的费用,均为专利侵权执行保险承保。而所谓的“知识产权保险”(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urance)则是专利侵权执行保险的扩大形式,它可以承保美国和外国的专利、商标和版权,以及专利和商标申请,同时还包括专利的临时申请;排除承保已经预先存在的侵权行为,被保险人必须承担的损害赔偿(这应该是侵权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在民事诉讼启动前已遭受的损失,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合同(除非被批单承保)和被保险人故意放任侵权的行为等。对于小公司和私人投资者而言,对资金雄厚的侵权者提起诉讼是一件费时费财的事,并且由于该类案件胜诉记录的稀少和成功酬金制度的存在, 律师很少愿意接这类案件。因此,专利侵权执行保险的存在满足了公司防御可能遭遇专利侵权的需要,因为一旦指控专利侵权的诉讼启动,这类保单就会被激活。然而,专利侵权执行保险也存在问题。由于被保险人和保险商都是一大笔损害赔偿裁定额的潜在受益人,保险商将会因可获得一笔可观的金钱而受到帮诉法(Champerty Law)的怀疑,因为在一些州该法禁止诉讼当事人与第三人分享损害赔偿裁定额。此外,被保险人和保险商之间的关系状态可能会影响诉讼,尤其是当诉讼的和解费用对于保险商而言是低于被保险人时,保险商就可能施压要求被保险人接受和解协议,因为此时保险商和被控侵权人在诉讼费用最小化方面有一致利益。因此,被保险人有时将不得不面对解决其损害赔偿索赔的进退两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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