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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保险透视

  从1988年到1993年,在美国保险法领域最有影响的州法院之一的加利福尼亚法院,将CGL保单项下的“广告侵害”险种解释为可以承保专利侵权案件,Aetna Casualty & Sur. V. Watercloud(WatercloudⅠ)案,John Deere Inc. V. Shamrock Indus.案和Intex Plastics V. United Nat’l Ins.案均证实了这一点。 但从1993年以来,加利福尼亚法院在Aetna Casualty & Sur. V. Superior Court(WatercloudⅡ)案中又出尔反尔,否决了侵犯专利权可以为“广告侵害”险种承保。 加利福尼亚法院认为,侵犯专利权不可能在广告活动过程中实施:专利权人受到侵害不是因为含有自己发明的侵权产品做了广告,而是因为侵权人未经同意使用或销售含有专利权人发明的产品,被控侵权行为和产品的广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而侵犯专利权索赔不可能属于“广告侵害”保险范围。从此,WatercloudⅡ案完全颠覆了以前法院判定CGL保险承保侵犯专利权的法理基础,以后联邦的多起案件都是依据WatercloudⅡ案作出有利于承保人的判决。至此,这场喧嚣一时的争议似乎已经盖棺定论,但1996年美国修改专利法,将TRIPs协议中的“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ale)纳入其中, 从而重开被WatercloudⅡ案关闭的由CGL“广告侵害”承保侵犯专利权的保险之门。被保险人据此又看到了CGL保险商经济补偿责任增大的曙光,但不同法院对于专利法修正案对上述争论的影响有不同观点。一些法院认为,CGL “广告侵害”项下的“侵犯版权、广告语或标题”不涵盖“许诺销售”,从而CGL“广告侵害”不为专利侵权责任提供保险,这种观点在判例Maxconn Incorporated v. Truck Insurance (CA 6 Sep. 19, 1999) 74 Cal.App.4th 1267中得到体现。 另一些法院则认为,“许诺销售”属于“盗用广告创意或商业运作方式”的实施手段之一种,在侵犯专利权是通过“许诺销售”方式实施时,“盗用广告创意或商业运作方式”可以承保由此而导致的专利侵权指控,判例In Everett Associates,Inc. v. Transcontinental Insurance Company et al. (N.D.Cal. May 26, 1999) 57 F.Supp.2d 874 ("Everett Associates I") 和 Everett Associates, Inc. v. Transcontinental Insurance Company et al. (N.D.Cal. June 28, 1999) 1999 U.S. Dist. LEXIS 11792 ("Everett Associates II")则是支持这种观点的例证。 为什么不同法院对同一法律问题的判决截然不同呢?比较这两组观点可以发现,持反对意见的法院适用“侵犯版权、广告语或标题”否决承保,持赞成意见的法院适用“盗用广告创意或商业运作方式”肯定承保,适用保险条款的不同导致法院判决结果的巨大差异。那么,这两条同在“广告侵害”项下的保险条款有何不同呢?在CGL保险中,“侵犯版权、广告语或标题”承保对竞争对手的版权和其有特色的广告宣传语和标题的侵犯,“盗用广告创意或商业运作方式”承保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广告宣传的剽窃和对竞争对手独具特色的企业经营模式的模仿。将“许诺销售”与这两条保险条款的承保情形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由于“许诺销售”的表现形式就是通过发布广告、展览、公开演示和寄送价目表等行为向潜在消费者表明其非法销售意图的,因此从“许诺销售”也具有广告特点的角度来看,“许诺销售”导致的专利侵权指控属于“盗用广告创意或商业运作方式”的保险范围。由此笔者认为,上述作出否定承保的判决有不合理之处,因为其只考虑了“侵犯版权,广告语或标题”不承保“许诺销售”,而没有考虑“盗用广告创意或商业运作方式”承保“许诺销售”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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