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作品与权利用尽原则
胡丽君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作品以数字形式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已成为作品传播和使用的重要方式,但如何规范这种传输行为却使传统的权利用尽原则遭遇挑战。欧盟主张数字作品的网络传输不适用权利用尽,美国则认为可将权利用尽扩大适用于部分数字传输行为。
【关键词】数字作品 网络传输 权利用尽
【全文】
在信息网络化时代,大众间常常使用的信息储存媒介已发生根本变化,不再主要依赖以前的有形物理媒介,如纸张、录音、CD等,代之而起的是Computer to Computer间的信息传递,几乎所有文字、数据、图画、声音等各种形式的作品都能够以数字方式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无可否认,把数字化作品上载到计算机互联网上向公众传播属于版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但如何规范这种传输行为却使传统的权利用尽原则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拟在比较欧盟和美国应对数字传输的不同对策之基础上,对我国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作一初步探讨。
一、 权利用尽:传统作品与数字作品
权利用尽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也称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 是指版权人将作品复制件的所有权转移以后,对该复制件的发行权即告用尽,不能再干涉复制件以后的出售、出借、赠与或出租等行为。权利用尽原则源于Boddy-Merrill v. Stralls一案,目的是为避免因版权人独占发行权而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 作为有形商品的版权作品,其流通涉及两重财产权:版权人的发行权和合法复制件所有人的所有权。如果仅为保护版权人的专有发行权而置所有人的财产权于不顾,造成商品积压,使商品所有人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利用权利用尽原则对版权人的发行权予以限制,以畅通有形商品的自由流通,同时保护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与上述传统版权作品借助有形载体(如图书、磁带和光盘等),以物质化商品形式流通不同,新兴的数字作品无需依附有形载体,以无形数据流(信息流)方式在计算机网络上传播。这种差异给消费者造成的影响是,他以传统发行方式获得的复制件是有形的,而以网络传输方式获得的复制件是无形的。这无疑对权利用尽提出了挑战:传统权利用尽原则是与有形载体的作品的发行相联系,而数字作品的网络传输脱离了有形载体,此时还可适用该原则吗?而且,传统作品的发行与数字作品的传输之间还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差异。传统作品发行时,作品的一个复制件被发行后,发行者就不再持有该复制件,该复制件已被另一个持有者合法所有。无论该复制件根据权利用尽原则再转移多少次,最后总是只有一个人持有该复制件。这是权利用尽原则之所以合理存在的基础。而数字作品的发行情况就没有这么简单,它必须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数字作品在线传输完成之后,原来的作品仍然存在于传输该作品的计算机存储器之中,该复制件的财产权利并没有受到处分。同时在接收该作品的计算机存储器中却产生了该作品的一个新复制件。换言之,这种数字作品的发行是以制作新复制件的方式进行,传输的结果是传输人和接收人都持有该复制件。另一种为数字作品在线传输完成之后,传输人不再保有该作品,仅是接收人获得了一份传输而来的复制件。此时,对于这两种不同形式的数字传输,权利用尽原则该排除适用,还是均予以适用,抑或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