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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争议的问答

  施行社进行赔偿后,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此要特别注意的是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因为旅行社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旅行社,而不是旅客。因此,旅客是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
  建议:“五一”将要出行的游客,在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协议时,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指明需要旅行社为其投保的险种,如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意外伤害险等;另外,旅客还可以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使自己的权利能得到充分保障。
  问题二,旅行社取消旅游,应否负违约责任?
  李女士报名参加由某旅行社组织的"昆明--西双版纳7日游",按旅行社的要求,报名时预付了3800元的旅游费。但是,临行的前一天,旅行社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昆明的机票买不到,取消此次旅游,预交费用全额退还。李女士认为:旅行社由于自己组织不当,取消旅游,除退还全部预付款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旅行社协商未果。李女士问,她的要求是否合法?
  回答:
  李女士的要求是合法的。理由是:
  李女士可能通过以下法律适用的规则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李女士与旅行社之间有旅游合同法律关系,且该合同是有效的,就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来处理其与旅行社之间的争议。
  2、如果双方的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要看双方是否达成了关于违约责任的补充协议。如果有补充协议,那么,就应当根据双方的补充协议来解决双方的争议。
  3、如果没有补充协议,则应对双方的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来确定旅行社的违约责任。针对旅游合同是一种游客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格式合同的情形,在对旅游合同进行解释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解释规则旅客要用,即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是旅行社。如果通过解释得出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则该结论就是处理双方争议的依据。
  4、如果通过对合同条款解释仍不能得出结论,则要看双方有没有交易习惯,如果有交易习惯,则交易习惯就是处理双方争议的依据。如果没有则应当适用《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
  5、众所周知,在我国旅游合同不是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上没有规定。作为有偿的商事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总则中有一条规定,即《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该条对如何赔偿损失没有作出规定,该法中其他条款也没有规定如何赔偿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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