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审判资料”栏目中,刊载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法适用问题解答(试行)汇编”。这一材料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黄祥青博士寄给我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为及时总结刑事审判经验,提高刑事司法水平,对
刑法适用问题解答(总则部分)的修订、汇编。这一材料不仅对于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也可以使我们了解司法机关对
刑法总则某些争议问题的理解及立场,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现征得黄祥青博士的同意,刊载在此,供读者参考。
在“问题与争鸣”栏目,发表了一组论文。这组论文是关于合议庭中的不同意见是否公开、是否在判决书中表述的内容。我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上海市第二中院及时给我寄来各种司法审判资料、简报等。这三篇论文发表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编的《第二中院审判研究》第37、38、39期,我读后感到讨论的这个问题极有意义,征得同意,刊登在此。我期望,《刑事法判解》能够更多地反映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
在“判例研究”栏目,刊登了我的“强奸妇女之未完成形态研究——姜涛案与施嘉卫案的对比研究”一文,这是我正在进行的
刑法判例研究的一部分。我认为,判例研究不同于案例研究,判例研究是对裁判理由的研究,而案例研究是对如何定罪的研究。我国以往的刑事判决书往往“不讲道理”,只有裁判结论,没有裁判理由,因此无从进行判例研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裁判文书改革。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就包括说理原则:理由是裁判的灵魂,是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联接在一起的纽带。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把法院判决书看成是一份“论说文”,将法院作出裁判的理由写得一清二楚,其公正性使人无从怀疑。在司法文书改革中,对试行样式的有关内容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其中包括大力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为了增强判决的说理性,按照修订样式的要求,判决理由部分应当写明以下内容:一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以为判决结果作好铺垫,使判决结果得到法律上、法理上的支持。二是要针对个案的特点,充分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刑事法律是审判刑事案件的准绳。但法律是抽象的、静态的,它只具有概括的意义,而每一个案件都是具体的、动态的。判决书应当根据个案的特点,从法律上、法理上阐明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条文而不适用那个条文,以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三是对控辩双方适用的法律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改变以往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一般不予评判的态度。四是要准确地援引法律条文,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按照过去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司法解释是不能在司法文书中援引的。但根据1997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问题》 ,司法解释与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为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时,则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总之,判决理由要力求做到说理透彻,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这是当前裁判文书改革的又一重要内容。 尽管进行了司法文书改革,强调判决书的说理性,但现在的刑事判决书之说理还是不够的。好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公布的刑事案例,除案情及判决结果以外,还有判决理由或作者评释部分,可以成为研究对象。通过对
刑法判例的研究,实现从文本刑法学到判例刑法学的延伸与拓展,这是我的一个想法。本文是在判例刑法学研究上的一种尝试,刊登在此供读者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