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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

  
  我想起王先生的教诲,突然觉悟,律师幸福不幸福云云,问的实际是律师的职业理想和伦理立场。说白了(借用老百姓揶揄律师的笑话)便是: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
  
  好律师,根据全美律师协会定的标准,应当热忱尽职地为客户/被告人服务,只消后者提出的要求合法或看似合法;好人呢,按照常识,行为须符合公众利益和社会道德。可是客户/被告人的要求未必符合公益道德,有时还可能贻害他人,尽管未明显违反法律。律师为他效力,提供咨询或诉讼服务,就面临一个伦理选择的难题:律师的职业义务跟好人的道德准则发生了冲突。怎么办?历史形成的做法,是建立一套专门的行业伦理或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执业的指导,表示兼顾各方利益。当然,难免有律师道德滑坡,采取“先富起来”的态度,或者干脆与坏人同流合污。所以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还有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处罚、制止各种违法犯规的执业行为,向政府和公众作出交代,不要一粒耗子屎坏了一锅汤。
  
  虽然如此,不少人尤其哲人依旧怀疑,律师能否自律而成为好人。为什么呢?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的一根台柱。如果律师执业不能用公益道德衡量是非善恶,法治又怎样争取公众的信赖与支持?这些问题,不仅在美国,在中国也十分迫切,亟须研究。毕竟,“依法治国”不能没有律师参与;倘若认真同“国际”接轨,律师还应当脱离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实现行业自治。自治的前提是自律。所以律师伦理的建构解说,对于律师争取在“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事业中扩大特权提高待遇,也是至关重要的。头绪多端,让我先回顾律师在中国的伦理地位,再讨论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与法治的策略关系。
  
  中国古代没有官府认可的辩护人或律师制度。帮人写状子通关节的,叫讼师或讼棍。讼师“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一向被视为国家司法秩序和乡土社会礼治的对立面,自然不算好人。直到清末,受了列强“治外法权”的欺负,不得已,才由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拟定《刑事民事诉讼法》,专列“律师”一节,从外国抄来律师资格、注册、职责、处分等九条规定。设立律师制度的表面理由,则是当事人“公庭惶悚之下,言辞每多失措”,故需要律师代理。再者,“国家多一公正之律师,即异日多一习练之承审官”(引自茅彭年、李必达编《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二年)。这是大胆套用英美的模式,设想法官可从律师中间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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