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动向当然是应该肯定和促进的。但我们不能不看到,现行体制以及社会的内在矛盾以及深层次矛盾将会随之变得更明显、更尖锐,在强调法治的时代氛围中,有关的纠葛冲突往往表现为法律摩擦;不同的诉求和主张,都将在
宪法和法律中寻找有利于自己立场的根据,并把这些规范作为盔甲、盾牌以及武器,在程序的竞技场上互相较量角逐。这样的可能性在最近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和诉讼中可以略见端倪。例如辽宁省葫芦岛的张斌命案、南京市拆迁户翁彪自焚案、对河北省著名农民企业家孙大午的经济犯罪指控、对上海市郑恩宠律师的窃密指控、上海首富周正毅的经济犯罪案所引起的各种争议表明,围绕审判及其他维护权利机制的个人讨价还价和集团交涉已经频繁出现,中国政治正在步入法庭斗争或者权利运动的阶段。
另外,作为25年经济改革的结果,社会结构已经多元化,出现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存在着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分隔裂变。由于租税和财政再分配方面还存在制度残缺,阶层之间、地区之间的机会不均和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公民个人收入分布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警戒线。虽然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纾解不满,但分道扬镳的态势却已经不可逆转,在这样的状况下,各集团的利益得以实现和保障的程度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参与决策的程度。为此,必须改革对政府预算、征税计划以及各种法案进行审议的方式,向不同集团提供互相沟通、调整利益、定分止争的公共场所、组织、程序、规则、技术手段,等等。这当然牵涉到立法权和代议制的重组。仅从社会矛盾的制度化或者制度性妥协的角度来看,所谓利益磨合也表现为法律摩擦――既可以表现为不同法案、不同政策之间的竞争,也可以表现为公共论坛上的辩论和质询。在议会和法庭不能适当而有效地处理各种利益诉求时,法律摩擦可能更多地采取信访以及行政性调节的方式,甚至也可能面对不得不由一国总理亲自为民工讨要薪酬这样的尴尬。
由此可见,在2004年,如何处理越来越多、愈演愈烈的深层矛盾、利益对立以及相应的法律摩擦将会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如果中国不能及时完备和改进有关的制度装置,就很可能出现解纷和整合的机制失灵从而导致大规模社会冲突的事态。有关当局将会按照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争取在社会阶层分化中地位下降的城市低薪阶层以及广大农户的支持,采取切实的措施来防止“权贵资本主义”体制的成型,并在改善敛财、理财以及财富再分配的过程中推动政治体制改革,通过不同的制度化渠道来逐渐宣泄社会内部长年积蓄起来的不满情绪和爆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