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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担保法解释》第7条后句规定:“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即在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有效时保证责任范围部分的二分之一。
  三、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赔偿责任的影响
  1、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8条前句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在保证人对保证合同无效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保证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法解释》第8条后句规定:“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 在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时,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担保法》第5条第1款但书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条规定的保证合同,理论上界定为独立担保合同,即指与主合同之间没有从属关系的担保合同,主合同的效力对担保合同不发生任何影响。对于独立保证合同,由于其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当然也不受主债务人是否破产的影响。因此,不论主债务人是否破产,保证人均应依照独立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主债务人破产,对独立保证合同的保证人的责任没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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