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人主义的财产观。
在个人主义哲学看来,私有财产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物质条件,个人在原始状态就通过对某一部分共有物的占有而分离出个人财产,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是人性和理性的要求,合乎自然规则;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均等的机会去获得个人财产,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去支配个人财产,法律的作用在于确认和保护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近代民法所确立的"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然是个人主义财产观在法律上的反映。所有权被定义为"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的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不仅足以对抗任何个人对私有财产的侵犯,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理由而征用私人财产也必须事先给予所有者公正的补偿。
我们不难看出:近代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思想完全是个人主义哲学的法律观,离开了个人主义哲学也就无法解释为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自然人为唯一的权利主体并确认民事权利生而具有。
(三)
对近代民法产生重要影响的另一种思想是古典经济学,虽然古典经济学同样渗透了个人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但毕竟有其固有的属性。民法是与经济关系联结得最为紧密的法律,因此,分析古典经济学对近代民法的影响,有助于我们从另一个方面来了解近代民法的文化背景。
古典经济学又称为自由主义经济学,它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张:
1.经济个人主义。
任何人都可以用他(她)继承的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获得的财产来追求最大的个人利益。一个人只要不侵犯别人的同等权利,没有任何强力可以阻止他(她)对个人财富的追求。
2.经济自由放任。
国家的作用仅限于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个人财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干预的方式犹如设置一个路标,让人们在选择方向时进行考虑,而不是代替人们进行选择。国家实行"无为而治"的经济政策。国家听任个人按一定规则自由竞争,个人必定被"无形的手"所操纵,共同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推动社会的发展。
3.服从经济规律。
象宇宙中的其他范畴一样,经济领域也有一些不可改变的规律,象供求律、报酬递减律、地租律等等。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必须承认和尊重这些规律。
4.契约自由。
任何人能根据双方协议,签订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契约。一个人是出于自愿来选择合同当事人,如果他(她)没有这样愿望,谁也不能强迫他(她)与自己签订合同;一个人是出于自愿来决定合同条款,如果他(她)不同意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条件,谁也不能阻止他(她)作出拒绝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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