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本位与权利本位相辅相成,构成了私法自治理论的核心内容。根据这一理论:任何私法关系的形成、变更和终止都是个人意思自主、自愿选择的结果,法律的作用不过是确认私权并保护私权的实现,因此,法律应当给个人意思自主留下广泛的活动余地,尽量避免对个人意思自主的限制和干预。法院代表国家对私法关系进行干预,原则上是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只是在个别例外的情况下才主动进行干预;法院干预的范围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限制,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仲裁排除法院的审判权。
(二)
近代民法是以个人主义作为它的哲学基础。如果不了解个人主义哲学,对近代民法只能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从中世纪后期开始,个人主义哲学一直在西方文化中处于主导地位,从文艺复兴、宗教革命、启蒙运动、法国革命、北美独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人权运动都可以毫无例外地看到个人主义哲学的影响。近代民法在某种意义上是个人主义哲学在法律领域的结晶,个人主义哲学则是近代民法植根其中的土壤。
个人主义哲学大致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个人主义认为,一切价值判断都是以人为中心,虽然价值未必都由人创造,但价值必由人感受。个人权利本身是最终目的,因而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个人之所以抛弃一部分自然权利,通过社会契约设定公权,正是为了个人自由和安全得到更可靠的保障,因此,个人权利在价值观念上超越公权。
如果以社会需要压倒一切为理由而牺牲个人权利,则意味着:公权已经由保障个人权利的手段异化为扼杀个人权利的桎梏,公权的存在也就违反社会契约而失去其正义性。
从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出发,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因此,谁也不能通过侵犯他人的权利来追求幸福,谁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平等的个人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法律。
个人权利平等意味着少数人和多数人的权利、弱者和强者的权利具有同等价值。当少数人和多数人、弱者和强者之间发生争议时,多数人或势力强大的一方并没有特权作为争议的仲裁,因为承认多数人或强者的支配地位等于承认强权即公理。
2.个人主义的人性论。
中世纪早期的基督教对人性持悲观态度,认为人因为摆脱不了自我中心而陷于无穷的精神痛苦,人的灵魂无法靠自身的力量获得拯救,这就是所谓"原罪"。救赎"原罪"的唯一途径就是避世修行、否定自我,与神合作而使灵魂得救。总而言之,人性是充满了罪恶的渊薮,摆脱人性、远离尘世才是进入天国的正途。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