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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三个不仅仅”——访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

  行政行为除遵守行政组织法之外,还应遵循行政程序法。行政机关即使具有相应职权,也按照行政管理法实施了行政行为,但如果违反了相关的行政程序,仍然不是依法行政。如铁道部春运车票涨价,是否应涨价是实体问题,但涨价应经过听证程序,否则便不是依法行政。我国现在比较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只有两部,一是行政处罚法,一是行政许可法,还有大量的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程序法。目前,行政强制法正在制定过程中,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以及行政给付(如抚恤、救济、低保等)均应制定相应的程序法。而且,最重要的是,我们还缺少一个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应该是依法行政的最主要的依据。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依法行政的目标很难实现。
  记者:那么,怎么理解“依法行政不仅仅是依法律规定行政”呢?
  姜明安: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政府不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不严格依法律规定行政,就不是法治政府。但是,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  依法行政还要求政府按法律的目的、原则、精神来行政。法律的目的、原则、精神是法的灵魂。依法行政如果离开了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就不能把握法的灵魂,其依法行政就会失去目标、方向。法律规则就会异化成束缚执法者的僵死的教条,而不再是执法者运用以指导其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为人民提供服务的行为规范。
  依法行政之所以不仅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还要求政府依法的目的、原则和精神行政。这是因为:第一,法律的具体规定是有限的,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是无限的。特别是现代社会,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复杂,法律不可能对每一项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而法律不能不给政府行政留下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于自由裁量行为,依法行政对政府的要求是依据和遵守法的原理、原则,如公开、公正、公平、诚信、信赖保护、考虑相关因素和不考虑不相关因素等。例如,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行政管理中如何具体保障平等,行政机关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行政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对身高不达标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等是否要区别对待,即拥有裁量权。这种裁量如果离开了法的原理、原则,离开了法的目的、原则和精神,就不可能公正、合理。第二,法律规定受法的目的、精神和原则支配,法的目的、精神和原则不仅指导立法,而且也指导执法、司法,即指导法律的执行和法律争议的裁决。因此,政府实施行政行为,包括实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不仅要依据法的规定,而且要依据法的原理、原则。否则,如果行政只拘泥于法的文字,拘泥于法的具体规定,机械依法,其行为就可能背离法的目的,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地一个村子,处在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边缘。一日,有几只野生动物不知怎么从保护区逃出,进入村子里来了,村民面临生命危险。周围村民即请示当地政府,是否可打死即将伤人的野生动物以救人呢。当地政府答曰,此事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须通过省林业局请示国家林业局。于是,依法报告、请示,3个小时后,国家林业局“同意”的批复下来了。但是,那些野生动物可等不了3个小时,它们“先斩不奏”,早把好几个村民给顶死、顶伤了。当地政府的这种做法是否叫“依法行政”?第三,法律规定适用于社会事实是需要解释的。在很多情况下,具体法律规定的含义并不是十分明确的和唯一的。在法律规定含义不十分明确,人们对之存在多种理解的情况下,执法者如何确定相应法律规定在具体情境中的涵义,就必须依据法的原理、原则。否则,政府如果可以脱离法的原理、原则而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其就不再是法治政府而是专制政府了。例如,法律关于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规定的条件是“公共利益”,如何解释“公共利益”?如果离开了法的原理、原则,就会出现大量的“铁本事件”、“嘉禾事件”那种以“公共利益”为旗号而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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