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一个学习过程,无疑是法律人自我纯洁、自我改造的过程,也是法律共同体真正确立自我认同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你不仅在向历史上伟大的大法官们学习,而且在向你的“同学”者学习,你的老师就在你们自己中间,你们自己可能就是未来的大法官和大律师。只有这样,“案例教学法”才使得法律的案例题真正不同于数学题,因为没有最终正确的答案,只有充分发挥智慧的法律想象力。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不是科学,而是诗,是艺术。
因此,我以为本书可以作为我们学习法理推理技术、训练法律思维的教科书。如果我们目前的法律教育还没有这种训练,那么,就拿这本书找几个同道一起进行自我训练。但是,我们一定要掌握正确的读法,正确的练习方法。如果说你从这些判例中读出了某位法官(比如说霍姆斯吧)的法律思想,那固然是好;但是如果仅仅如此,而没有学到推理的方法,那真是舍本求末。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知道霍姆斯的思想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从他那里学会如何通过法律推理在个案中来展现这种思想的。只有这样你才能将你的思想展现中你要解决的那些具体案件中,而正是由于你要解决的这些问题都是中国社会中生发出来的问题,你也就有可能真正成为中国的伟大法学家或大法官。记住霍姆斯在对法学院的学生进行演讲时所说的:“我们所学的绝不是什么神秘的知识,而是一门职业。”我们学法律的人一定要有自己起码的看家手艺,这也是我们这个法律共同体的最低共识:我们都是用同样的技术或同样的法律思维方法来表达我们对世界的理解的。
经过我所理解的这种“案例教学法”的训练,自然就培养起了一种法律思考的方法。因此,“像法律人一样思考”不是口号,而是一种严格的训练。法律知识可能随着时代在变化,但是这种推理技术和思考法律问题的方法不易改变的。我们常说:“授人以鱼,莫若授人以渔”。在这里,具体的法律知识是“鱼”,法律推理技术就是“渔”。如果我们真的给学生传授了法律职业中所需要的法律推理技术,这时他想把这些东西还给老师时,我相信老师不会感到汗颜,相反可能会感到欣慰,因为少了一个法律职业者,或许多了一个文学家、思想家和政治家。
萌发翻译美国宪法判例的念头,是在我读博士期间。这样的念头很快获得了朋友们的支持,甚至大家希望组织一套“英美法官文集暨判例选”的丛书,很快我们与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开始选编并组织翻译。几年过去了,这套丛书的计划落空了:原定的霍姆斯的重要著作没有翻译出来,只有零星的文章流传在网络上;波斯纳的著作后来变成了更大的“波斯纳文集”;而卡多佐的《法律的成长》(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也已经在其他的丛书中刊出了;其他一些法官的重要著作还没有来得及找到适合的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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