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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精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年经典判例选读》前言

  因此,“判例教学法”真正教给学生的不仅是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这种法律推理的技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不过是为法律推理准备的工具箱而已。当然,法律推理技术也可以说是一种知识,但那是一种“know-how”的知识,而不是“know-what”的知识:你脑子里记住了一百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可能都不会进行最简单的法律解释。这种“know-how”的知识必须亲身演练,就像理科生不断地做练习题才能使得定理公式烂熟于心一样,法律推理技术也只有考反复研习不同的经典判决才能心领神会。
  因此,我建议大家不要把这本书当作理论书来读,也不要一个人蒙头去读,而是当作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的练习题来做,而且最好是找几个志趣相投的朋友或同学一起来做。对于此提议感兴趣的朋友不妨可以参考我这里提供的一套“演练方法”:
  第一,写“摘要”(brief)。每个人分别给案例写一个“摘要”(Brief),其中包括三部分:事实(fact)、判决(holding)和理由(rationale)。当然重点部分在于“理由”。在“理由”的摘要中要按照一、二、三、四这样逻辑次序分条缕析地写出大法官在法律意见中的推理步骤和推理过程。
  第二,比较“摘要”。就是每个人将自己写的“摘要”与其他人写的“摘要”进行比较,看看有什么不同,检查一下自己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是不是确切,是不是真正理解了大法官们的推理思路和推理过程。
  第三,分析推理过程。在分析推理的过程时,千万不要忽略“事实”,而且要对“事实”有一种职业的敏感(就像侦探对蛛丝马迹的敏感),因为“事实”的细微变化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尤其是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找出此案与彼案的是否具有关联性就依赖这种精微的区分技术(distinction)。然后,着力分析大法官推理的要点在什么地方,哪些段落是修辞性的,为什么要有采取这种修辞;哪些段落是实质性的,要害何在。然后大家一起进行讨论,看看大家的看法是不是一样,检查一下为什么你的看法与别人的不同。
  第四,比较并挑战推理。在真正掌握了大法官们在案件中的法律推理过程之后,比较这些大法官们之间在推理中有什么不同,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律要素导致他们持不同的立场。尤其是比较这个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条款在其他案件中是如何理解的,为什么用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理解,导致这些不同的理解的法律要素是什么。在经过这样的比较之后,再来追问在本案中,法律推理的漏洞和瑕疵在什么地方,你怎么去反驳或者改进。针对这些分歧,重要的是要在几个“同学”者之间展开辩论,在不同的原则或价值基础上分别推进。由此,你才了解什么是“苏格拉底教学法”;你才真正明白为什么道德问题、价值判断问题、政治立场问题是法律的根基;你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推理的技术来捍卫自己的价值主张和政治立场;你才明白为什么自己厌恶那些诉诸意识形态的抽象价值辩论;你才深深地意识到自己不再是一个“文人”或“公共知识分子”,而是一个纯正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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