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行政执法质量,影响行政执法作用发挥的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主要包括三类素质:一是政治思想品质素质;二是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素质;三是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方面的素质。
行政执法人员政治思想品质素质对行政管理秩序的影响是显然的。首先,执法人员的品行对社会有表率作用,“民以吏为师”,执法者品行不正、行为不端,会给行政相对人作出坏的榜样,形成不好的民风;其次,执法人员的品行影响执法的权威,“身不正而令不行”,执法者自己违法乱纪,要求行政相对人严格遵纪守法是很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执法者执法语言粗野、行为恶劣,要求行政相对人严格服从管理、令行禁止是很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再次,执法人员品行不佳,会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施放“糖衣炮弹”,将其击倒和拉下水的机会。违法犯罪分子、社会黑恶势力如认定、看准某执法人员是见钱眼开,见利忘义,见色忘乎所以的货色,即会通过“钱权交易”、“色权交易”将其收买,让这些腐败分子充当他们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伞”。至于某些执法人员不待他人拉下水,自己主动往“水”里跳:以权入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这种情况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则更不自待言。
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素质影响执法质量,从而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同样是显然的。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越来越发展,人们从事的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科技的含量越来越高。行政执法人员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和社会、经济活动秩序的维护者,如果其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素质不高,他就无法对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也无法对相对人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可能的隐患,从而迅速、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制裁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隐患。同时,在现代社会,法律是很复杂的,执法者如果没有很好的文化素质,不可能正确理解所执法律的内容,从而在执法中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甚至完全背离法律的目的和宗旨的情况发生。
最后,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方面的素质对于保证行政执法质量,实现行政执法建构、维护秩序的功能和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法律知识自不用说,执法者没有法律知识的功底,怎么理解法律?怎么适用法律?这就如同一个医生,没有医学知识,怎么给人看病、开处方、动手术?一个医生,其医学知识的深浅高低直接决定着他从医的质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其法律知识的深浅高低直接决定着他执法的质量,这应该是没有疑义的。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怎样影响其执法,怎样通过其执法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则不是那么明显、那么直接,那么不证自明。但是,其影响却是客观存在,而且是很重大,有时甚至是关键性和决定性的。这是因为:其一,法律不是僵死的教条,法律是有灵魂的,法律的灵魂即是法律的目的、原则、精神,而执法者要真正正确理解法律的目的、原则、精神,必须依赖于其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例如《
行政处罚法》的目的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不把握这一立法目的,就可能为惩罚而处罚(不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为财政目的而处罚(不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实施处罚),为构建、维护“一潭死水”的管理秩序而处罚(不是为构建和维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机勃勃的秩序而实施处罚)。其二,法律不是法律条文的堆积,法律是一个由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执法者在适用某一法律的某一具体条文时,不仅要正确理解该条文的内涵和外延,而且必须同时考虑相应法律的相关条文,甚至要考虑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文。例如,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的有关条文时,必须同时考虑或适用该《条例》第一章总则的规定与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的规定;还必须同时考虑或适用《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今后《行政程序法》出台后,还必须同时考虑或适用《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而要做到这一点,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不可能的。其三,法律适用不是简单地,机械地,对号入座地将法条适用于立法者事先设计好的某种确定的情境的活动,法律适用完全是一种创造性的复杂劳动。首先,法律条文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特别是许多弹性法律概念,如“公共利益”、“社会安全”、“人身健康”以及“情节严重”、“情节轻微”、“重大损失”、“危害不大”等不确定用语,执法者在适用这些概念、用语于具体情境时,有着相当大的斟酌、裁量空间。至于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境,更不是立法者完全能事先设计和确定的,即使立法者能对之事先预测,此种预测也只能是大致的和粗略的,客观世界的变化是无穷尽的,尤其是现代社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速度简直超乎人们的想象。在这种情况下,执法者如果没有很强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而只知机械地,死板地适用法律条文,其在执法实践中可能会处处陷于迷茫,其要么会埋怨立法不完善,以至于对相应问题、相应事务以法无明确规定为由推托不管,实施行政不作为;要么随意地胡乱解释法律,曲解或者完全背离法律的目的、原则、精神,滥用职权,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这样做,最终显然不是维护,而是进一步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对于保证执法目标、任务的实现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我们要推进行政法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无疑必须下大力气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