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立中国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 对修宪理论的一点探讨

  
  
  四、 中国面临的制度选择
  
  如何从制度上解决中国法律规范审查中的问题?在现行宪法与法律体制下,中国有如下3种制度选择方案。第一,在现行司法制度内解决上述问题;第二,在现行立法机构内设立专门负责法律规范审查的委员会;第三,在人大外部设立司法性质的专职委员会。以下分别探讨这三种方案的利弊。
  
  
  1. 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理论上最简单的办法是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授权法院行政庭审查某些等级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依据宪法审查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例如可以把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授予基层以上的法院,授权中级法院审查本辖区的下级政府(区、县、乡)所制定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授权高级法院审查本辖区的下级政府(市、县、直辖市的区)所制定的法规、规章或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授权最高法院审查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所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它文件。由于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是中央的下级政府,因而地方人大的行为也可以被划为“行政行为”。这样,有关法院也可以审查本辖区内下一级人大行为的合法性与合宪性,从而使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外的所有法律规范统统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6]
  
  原则上说,这种解决方式仅涉及到《行政诉讼法》和《立法法》的修改,因而不是一个宪法问题。但它涉及到司法审查权在根本意义上的拓宽,尤其是明确授权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以宪法为依据,从而获得了解释宪法的权力,因而也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宪法问题,甚至要求宪法获得明确修正。[7] 另外,也可以目前法院分工的基础上增设“宪法诉讼庭”,专门审理关于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这么做的好处是宪法诉讼庭不仅可以处理抽象行为的合宪性,也有权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宪性问题。这项改革可以通过修改《法院组织法》完成,但由于它直接涉及到宪法效力问题,因而最好是获得宪法的明确规定,以保证宪法诉讼的正当性。
  
  这种解决方法的好处是可以通过比较小的制度变化解决问题,而且由于法律规范的审查是一项司法任务,因而它也完全符合以上说明的要求。它的问题主要在于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现状使这个在理论上最简单的解决方案未必行得通。首先,中国的法院在传统上缺乏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尤其是依据宪法审查行政行为的权力,因而从来也没有行使这种权力的习惯。可以预见,现行法院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适应过程,才能适当履行这项重要职能。其次,与此相关的是,抽象行政行为及其司法审查的影响范围要比具体行政行为广泛得多,对于在全国范围内的判决统一和遵循先例的要求也高得多,因而司法机构需要发展一套新的方法乃至于新的司法审判模式,才能妥善处理好这类问题。最后,中国的司法改革虽然已经进行了5年之久,但实效究竟如何并不完全清楚。可以断定的是,司法腐败和效率低下现象依然存在,因而可能阻碍现行司法机构审查法律规范的效率和能力。这可能也是制约《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拓宽的根本原因之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