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政主义

  宪法文本主义这个拗口的新词汇,是指对宪法文本或更广义的宪法秩序的条款之遵从。因为宪法秩序和宪法文本的基本价值[范围很广],可以从极权主义到松散的自由政体;[对于]绝大多数政府——即使是平诺切特(Agosto Pinochet)统治下的智利,官员经常能假惺惺地实行他们所认为的宪政,而实际上他们只是遵循着宪法文本主义,也就是符合宪法秩序。
  但宪政的概念和宪法文本主义不同,因为它的要求高于对任何既定宪法文本或秩序的遵守。宪政主义是一种规范性政治理论,支持着一种特殊的宪政秩序,其实践性的宗旨包括:政府权力的任何行使——不论是代表一个领导人、一群精英还是绝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应受制于重要的实体限制。简言之,宪政主义要求任何社会的中心价值必须是人格尊严(Human Dignity)。因此,有些事情是政府不能做的,不论它如何忠实地遵循宪法文本和更广义的宪法秩序所指定的程序,抑或它的行动甚至完美地模仿着一个魅力型(charismatic)暴君、一个乐善好施的政变集团或大多数选民的理智判断。显然,这种规范性理论和绝大多数的威权型(authoritarian)政府并不一致。且它也在艰难地和它通常的合作者——代议制民主——共存。
  宪政主义和有限政府的概念紧密相关。事实上,宪政主义可被视为这一古老得多的概念群落中的一个(Gordon 1999)。限制政治权力存在着许多可能的方式,其中更显然的是抗衡力量(Countervailing force)。由于以色列的人民赢得了发动战争的声誉,罗马帝国为了试图避免和它公开冲突,给予犹太人某些特殊的公民权利,免除他们崇拜异教神以及为维持地方圣殿而纳税的要求,并授予他们往耶路撒冷的教堂送钱的特权。神学可能提供了另一种制衡。读过荷马史诗的任何人都会为性情暴躁的奥林匹斯山神对人类傲慢所作出的嫉妒回应。在西方历史的稍后时期,先知们试图对以色列国王们施加限制,就和天主教在整个中世纪对欧洲的专制君主们一样。习俗可能提供额外的限制,这在统治者对其臣民施行正义——甚至就像他的父亲对他们的父亲施行正义一样——以换取其臣民效忠的保证中受到承认。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