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菲教授的这篇论文非常精练地解释了宪政主义这个词的含义,尤其是它的哲学理论基础、它和
宪法及
宪法文本主义的区别、它和民主主义的微妙关系以及它对于政体设计的现实含义。阅读这篇文章,也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美国宪政体制中的许多用传统眼光来看是如此不可思议的事情。
【全文】
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必须区别于三个有些相关的名词:
宪法、
宪法文本和
宪法文本主义(Constitutionism)。正如詹姆斯·肖特维尔(James T. Shotwell)那么喜爱说的,每一个国家都有一部
宪法,绝大多数国家都有一个
宪法文本,但只有极少数国家才有宪政主义。且我们还可以再加一句:几乎所有的公共官员都宣称履行了
宪法文本主义。
根据狭义的定义,一个国家的
宪法是指其公共职务及权力的设置,以及个人和团体的权利。更广义地说,就如亚里士多德对这个词的用法,它表达政治生活的方式,即现代理论家喜欢称作“
宪法秩序”的东西;它的一极是毛统治下的中国和斯大林的苏联,另一极则是澳大利亚、加拿大、联邦德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的更为温和的系统。
宪法文本是指一组文件,它们理应被用以表明民族的基本政治原则、体制设定、公共官员的选择方式以及公民私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文件的内涵及其权力的变化范围很广。在一个极端是斯大林的
宪法文本,一件道貌岸然的装饰品;另一个极端则是像法国、爱尔兰、挪威和美国的
宪法文本,这些国家的公共官员一般试图遵从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