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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

宪政主义


华尔特·墨菲(Walter F. Murphy)* 张千帆 译 **


【摘要】从联邦宪法的制订开始,美国政治思想和社会倾向一直分为两大派:民主主义和自由宪政主义。无论是政治斗争还是学术交锋,整个美国历史都贯穿着这两大派别的竞争与妥协。一开始以杰弗逊为代表的民主主义和卢梭一脉相承,主张人民及其选出的议会代表——或更准确地说,他们中的多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以麦迪逊(尽管他后来在政治上曾和杰弗逊站在一边)为代表的宪政主义则继承了洛克与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更为注重保障个人——尤其民主社会中的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并要求对政府权力加以种种限制以达到某种平衡。如果前者更重视在传统意义上的普通法律的最高效力(杰弗逊甚至认为宪法也应该和普通的法律一样,每二、三十年“再来一次”),后者则更倾向于认为任何政府行为——包括立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某些更高的道德规范之约束,不论它们是不成文的“自然法”或基本的民族思维习惯,还是成文宪法所体现的某些因司法解释而变得相当确定的基本原则。马歇尔大法官为司法审查所建立的里程碑——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让这位宪政主义思想家在这个历史性案件里做被告,多少有点戏剧性的讽刺意味。)) 为美国模式的宪政主义奠定了基础,并正如杰弗逊主义者所要反对的,它把控制宪法意义的最高权力((或几乎是“最高权力”,因为如果法院的宪法解释“触犯众怒”的话——这在美国历史上也发生过几次,那么人民总是可以通过要求修宪而达到目的。但和美国的联邦主义特征与考虑有关,这在一般情况下是十分困难的,从而导致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实际上具有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力。))交给了经常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因而相当独立于他们的)法院。马伯里模式在世界各法治国家(包括美国本身)受到了广泛争议,但它仍然代表了一种似乎不可抗拒的潮流。尤其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各法治国家先后采取了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宪政审查体制。当然,这并不表明民主主义就将退出其“历史舞台”。事实上,这种哲学已经不只是“左派”的专利;有趣的是,法院内部的保守派现在经常用它来攻击司法判决历年来以宪法的名义创造的宪法文本并未明确提到的各种“自由”或“权利”。因此,民主与宪政之间的争议不太可能像“东风”或“西风”那样一面倒。它们将继续共存下去,尽管它们之间存在着张力,因为这种张力似乎体现着人类社会的一种不可抹杀的本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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