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陈冰:《一切为了百姓利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载《安全与健康》2004年第6期;刘峰、张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研究——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六条的法经济学分析》,载《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按照国务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也就是说,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不同于《交通道路安全法》的归责原则。另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在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的,按10个月平均生活费机动车支付。但目前新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责撞人的标准施行上不封顶政策,也就是说只要受到伤害的第三者能开具合法的收入证明,无论多高都要全额赔偿。
所谓碰瓷,就是指一些人以讹诈机动车驾驶员为目的,故意或假装与机动车发生轻微碰撞而声称受伤,要求“赔偿”的现象。
这些观点主要从网络上收集得到:“机动车负全责与现实的冲突”,http://www.hangzhou.com.cn/20040101/ca521342.htm;“观点碰撞:‘撞了不白撞’合理吗?”, http://www.people.com.cn/GB/qiche/14556/2744288.html。
参见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比如一元归责说,即只承认过错责任原则;二元归责说,即承认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多元归责说,承认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参见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45页。
参见杨立新著:《简明类型侵权法讲座》,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
我国《
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参见杨立新著,同前注10。
王泽鉴先生指出,法律之推定过失,实为保护受害人技术之运用,旨在保护受害人之利益,盖既有保护他人法律存在,则行为人有妥为注意之义务。参见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页。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82页。
参见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4—75页。
参见魏振瀛著,同前注14。另外,至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是否能成为过错推定情况下推翻加害人过错的原因,下文的讨论还将涉及到,这里实际是提前给出了作者的结论。
参见王利明著,同前注15,第37—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