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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与出版物缴存制度:中外立法比较研究

  

  
  7. 缴存接收馆

  
  当今各国承担保存缴存出版物角色的机构主要有国家图书馆(如中国、爱沙尼亚、法国、科威特、立陶宛和英国等)、议(国)会图书馆(以色列、日本、美国)、国家档案馆(安提瓜、巴哈马、塞内加尔)、政府图书馆(乍得、加纳、中国香港)和大学图书馆(利比里亚、芬兰)等。

  
  目前各国立法确认的缴存接收体制主要有两种:集中式缴存和分散式缴存。前者是指法律仅指定一两家图书馆负责出版物的缴存接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规定各类出版物仅向国家图书馆缴存;我国则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和版本图书馆缴存。而后者是指缴存义务人需依法向多家图书馆缴存出版物。如南非法律规定的缴存馆多达七家;芬兰也有六家之多。比较两者,各有利弊:分散式缴存有利于不同地点的读者可以就近使用缴存资料(此点对印刷体文献尤为重要),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典藏文献的整体安全。某一缴存馆如因意外致使缴存文献毁损,其他馆的馆藏可予弥补。而其弊处则为增加管理成本和缴存人负担。集中式缴存有利于减轻缴存人负担,便于文献管理,便于编制国家总书目和实现国家书目信息的标准化;其弊端则为一旦发生意外,损失无法弥补。另外,在馆藏数字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集中式缴存对缴存馆所在地以外地区的读者会带来诸多不便,增加其利用馆藏文献的成本。

  
  8. 罚则

  
  强制性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而强制性又主要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上。各国在其有关立法中大都规定了处罚条款,缴存义务人如未能履行缴存义务的,将被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处罚的种类主要为罚款和罚金。

  
  8.1. 刑事处罚

  
  一些国家在其立法中将违反缴存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依照刑法进行处罚,而处罚的手段主要是罚金。如加拿大法律第20条规定:任何人凡违反本法或者条例的规定,不缴存出版物的,即属违法,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对个人依照《刑法典》787条第1项判处2,000元以下罚金;对法人依照《刑罚典》第735条第1项第2款判处100,000元以下罚金。[29]

  
  南非法律第9条规定:“出版者凡未能依照本法规定缴存出版物者,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将被判20,000兰特以下罚金。”

  
  芬兰法律草案第25节“犯罪”中规定:“凡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依照本法规定缴存印刷体资料、电子文献、在线资料或者履行本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即属违反法定缴存义务,可依法判处罚金。”

  
  除判处罚金外,一些国家立法还规定了某些补救措施。如南非法律规定:“出版者如未依法向缴存馆缴存出版物的,经授权的官员可依规定的方式要求出版者在30日内缴存。如该30日期间届满缴存馆仍未收到要求缴存的出版物,该官员可立即从市场购买该出版物;如该出版物已无法购得,可以符合质量要求的复印本替代。但出版者应支付购买或者复制该出版物的成本。如该官员未能购得或者复制该出版物或者从出版者处获得成本补偿,艺术文化科学技术部在与法定缴存委员会协商后,可对该出版者提起民事诉讼。”

  
  8.2. 行政处罚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出版物缴存法律,而有可能规定缴存制度的法律如《图书馆法》、《出版物》也尚在酝酿之中。现行的处罚规定散见于一些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部门规章中,就处罚的性质而言是一种行政处罚。如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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