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法视野中的少年:概念之辨

  其三,较未成年人一词更为准确,也切合我国目前立法与刑事政策实际。有违法犯罪能力的未成年人实际仅为其中的少年群体。少年一词不脱离未成年人的范畴,又含义特定化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与犯罪问题。同时,强调了未成年人的成长性、矛盾性、易越轨性、易受环境影响性,及部分具备责任能力性。在中国古代,“少年”这一概念泛指人生的成长时期:“完全成立者,壮年之事也。未能完全成立而渐进于完全成立者,少年之事也。”[21]从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视角来看,少年处在从儿童向成人过渡的时期,这一段时期被认为是一个人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飞跃的特殊时期,在这段特殊时期里,人将面临各种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矛盾与困惑,也特别容易发生越轨行为。这一段时期也被心理学家、教育学家等形象的比喻为“困难期”、“危机期”、“反抗期”、“冲突期”等等。因此,少年一词本身所体现出来的主体的成长性、矛盾性、易越轨性、易受环境影响性,及部分具备责任能力性等,是未成年人这一词语所不具备的,因此更适合于在刑事语境下使用。从我国立法与刑事政策基本上仅仅将“特别优惠”施予未成年人群体的实际出发,少年一词也较青少年一词更为准确一些。
  其四,在刑事法语境下使用少年一词,在今天仍然具有一定的共识性,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接受。从法学论著来看,在民事法研究中,多使用未成年人一词,而少年一词则多为刑事法学者所使用。在司法实践,甚至日常生活中,少年这一概念也已经刑事语境特定化。在有关未成年人为主体的犯罪、不良行为语境中,亦多适用少年一词,例如少年法庭、少年管教所、少年犯、不良少年、问题少年、少年司法制度等词组的使用。
  其五,有利于对外学术交流。排除中文翻译因素的影响,国外在涉及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刑事法语境下,亦多使用少年一词,以和儿童、青年相区别。例如,在日本,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学研究,在刑事法语境下多使用的是少年一词。立法方面如《少年法》、《少年院法》、《少年审判规则》等;学术研究方面,如泽登俊雄的《世界诸国之少年法制》、《少年法入门》等著作。迄今为止,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立法和少年法学研究,均主要使用少年一词。从立法来看,如台湾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儿童与少年福利法》等,香港的《少年犯条例》等。从论著来看,如沈银和的《中德少年刑法比较研究》、林纪东的《少年法概论》、朱胜群的《少年事件处理法新论》等。联合国有关以未成年人为违法犯罪主体的规则、准则等中,其中文本也使用的是少年一词。例如《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预防少年犯罪准则》、《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而在其他情况下,则多用“儿童”、“未成年人”等词,如《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公约》等。
  在关于以未成年人为行为主体的刑事法语境中反对使用少年一词,主张也使用未成年人一词者可能会提出以下理由:少年一词的含义与习惯上的少年概念不太一致。例如,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的名称曾经一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只是在该法正式通过的两个月前以“少年年龄界定为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同习惯上的少年概念不太一致,改为未成年人较为合适”为由,做出了修改。[22]如果这个理由成立,那么,为了适应公众对某些法学术语理解的一致性,是否应禁止“告诉”、“人”等法言法语在立法和法学中使用呢?我认为,法言法语应考虑到该术语与其他学科的定义以及日常含义一致性,但是绝不能因此而完全趋同于其他学科的定义,尤其不应完全机械地强求与日常用语含义的一致性。因为,使某些普通术语含义的专业化——演变成具有特定含义的法言法语,正是法学学科完善与发展的需要和体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