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勘验笔录还称“据驾驶员口述此车自重(整备质量)12000千克”,并认定“此车载重质量应为15T”,上诉人委托的律师曾询问过该车驾驶员,该车驾驶员说“他放屁,这车的整备质量在《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第291页写得清清楚楚是4100公斤,如果象他们所说这车是12000公斤那不成了坦克车啦?他们连这些常识都不懂,怎么好意思去穿那一身制服,拿纳税人的钱?”
上述笔录承认自己对“整备质量没有过磅”,只是“据驾驶员口述此车自重(整备质量)12000千克”,他们“认定此车装载重量为15T”的依据竟是驾驶员并不认可的一个“口述”,却又无驾驶员口述的笔录。诚如一位旁观者所说的那样:此车标称(整备质量)为4100公斤,驾驶员说是12000公斤,几乎是标称重量的三倍,他们居然会信以为真,如果驾驶员真的说过这话,那也是把他们当成三岁的孩子给耍了。他们是成年人,还是什么执法人员,智商不致于这么低吧?
另外,该笔录没有当事人的签字,也没说明当事人为什么没有签字,更无被邀请人签名。
就是这样一份从内容到形式几乎无一处真实的所谓“勘验检查笔录”,居然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客观性与真实性不可置疑”。
C、关于补征养路费的违法性。
如前所述,上诉人被查扣的车辆在《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中所标称的征费计量为8吨,安徽省交通厅在《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费征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适用于各项交通规费,无论是按吨位还是按座位计征,均应以计量手册核定的吨(座)位为计征依据”。安徽省交通厅在《关于明确交通规费标准计量和检查外省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再次重申:“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是目前交通规费征收标准计量的唯一依据,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在交通规费征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计量手册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征收,不得出现前后依据不一,标准不一的问题,在执行计量手册中产生的疑问或发生争议,由各市交通局集中并书面报省厅解答或裁定,不得各行其是”。而在本案中,上诉人被查扣的车辆无论是在上述计量手册中还是随车所带各种证照中,标称的载重量均为8吨,并且阜阳市公路管理局太和公路分局又专门为此事出具了证明,证明“安徽省太和县中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多年来一直足额缴纳养路费,不存在漏征欠费问题”。当上诉人将此情况向安徽省交通厅反映后,安徽省交通厅财务处又去函给六安市交通局,“请六安市交通局协调,按征费计量手册(第三册)规定的吨位征收”。就是被上诉人这样一种彻头彻尾的违法强制乱收费的行为,居然也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依法征收和强制行为事实清楚,适用规章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中原公司在上诉状中还认为金安区法院的判决运用举证归责原则错误。上述判决称“原告关于要求返还行驶证之请求,与事实不符,2001年11月21日原告补交费用后,被告将车辆放行,原告当天将车开到合肥卸货,并将车开到南京,未给行驶证是不合常理的,原告亦未拿出被告欠还行驶证证据”。
在本案中,上诉人已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诉人的证据保存清单,上面明确记载被扣物品有二,一是大型半挂车,二是行驶证。而在《被扣车辆放行证》上,明确表述只放行车辆,并无行驶证去向的说明。事实上,上诉人的行驶证是在两被上诉人的交接推诿中被弄丢了。上诉人是凭着被上诉人开具的证据保存清单和被扣车辆放行证从舒城南港大酒店开到合肥,然后去南京的。而上述判决书凭什么说“未给行驶证是不合常理的”呢?那么请问,张三借了李四一千元钱并给李四出具了借条,李四拿着借条找张三要钱,张三说已将钱还给李四了合不合情理?李四为此诉到法院,法官王五说:张三借给了李四一千元,不还钱是不合情理的,你李四手中的欠条没用,你还要拿出张三未还款的证据来,这合不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