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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视野下中国证券管制体制的演进*

40 比如198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1995年体改委和证券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未上市的已确认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1996年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股票发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1997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以及198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1993年《财政部关于认真清理整顿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的通知》,1993年国家体改委《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1995年《关于整顿和严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199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证券经营机构交易行为的通知》,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方案》等等。

41 柯武刚 史漫飞,前注30引书,第175页。

42 吴志攀:“《证券法》:证券市场、政府与法律的互动(一)”,载《金融法苑》总第十二期、第十三期合刊,法律出版社,1999年。作者指出,“无法”是指在证券法出台前,我国没有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所谓“有天”指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各种关于证券产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约有250多件。优点是促成了证券市场的不断上升,缺点则是市场的“行政化”和“人治化”的倾向。

43 至1998年,约束行政机关的公法框架,由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以及规范行政机关权力具体运行的各行业立法构成。

44 国务院是在《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1)》中作出“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工作改由证监会承担”的决定,这一决定属于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洪流中的一个小小举措。实际上,证券委一直属于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其组成人员来自相关的部委,从其成立时的组成人员,可见一斑:主任由朱镕基兼任,刘鸿儒、周道炯任副主任,委员则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经贸办、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经贸部、工商局、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及外汇局等。组成人员几乎涉及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国务院各部委,甚至还包括了司法机关。应当说,这样的一个机构,主要作用在于协调和统一中央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意见,是中央政府强力控制证券市场的一个表现。当计划管理方式逐渐淡出,市场监管职能得到强化时,国务院各部委,尤其是诸如体改委、计委这样的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在不断弱化,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证券委,其作用自然难比当初了。

45 王连洲 李诚,前注37引书,见序言。

46 区别于国务院在199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中确立的有国务院有关部门与证券委分工负责的证券监管体系。不过,这种统一监督管理体制也不是绝对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须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目前,公司债券的发行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计划委员会审批。

47 其间法律用语产生的含混,将在下文详述。

48王连洲 李诚,前注37引书,第429页。

49 中国证监会成为被告的第一案:海南凯立案就具典型代表。凯立公司正是针对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不符合上市发行条件而取消其发行资格的理由:“凯立公司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97%的利润虚假,不符合《公司法》上市条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不符合核准程序,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赢得了终审判决。案件的具体分析见冰之:“重新审视海南凯立状告中国证监会”,《法制日报》2001年7月25日第八版。

50一般认为,自律监管具有三个优点:其一,因证券交易需要专门技术,精通实际情况的自我监管团体,可以期待更好的管理效果;其二,证券交易所可根据每日业务开展进行检查,效果好,成本低;其三,业内自律可实施极细致的管理行为,进而可建立起适当及时的,预防出现不公正行为的措施。参见,河本一郎大武泰南:《证券交易法概论》,侯水平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8-329页。

51刘鸿儒:“中国证监会成立前后”,载《回眸中国股市:1984-2000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页5。实际上,最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出规定的并非中央政府,而是上海市市政府1990年11月颁布的《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五章与第六章对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业同业公会作出了规定。深圳市市政府1991年5月颁布的《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至1993年才颁布。

52 《证券法》起草小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条文释义》,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页47。

53 参见王连洲 李诚,前注37引书,页441。该书作者对中国证监会的地位也提出了类似的质问。

54 参见《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55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并非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56 参见苏力 葛云松等:《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7-98页。作者提出疑问道:“到底为什么要把这类单位作为‘事业单位’而不是行政机关,是一件令人费解的事情。”

57 比如1997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确立了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这一处罚制度,是在创设处罚种类,当然,其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之外,规章只能设立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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