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Peter. H. Schuck, Law andPost-Privatization Regulatory Reform: Perspectives from the U.S. Experience.http://papers.ssrn.com/paper.taf?abstract_id=191353.
11 Peter. H. Schuck, ibid.
12 财政部1955年颁布了《
国家公债债券残破污损兑付处理办法》,1956年
国务院《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却决定改革定股定息的企业工资制度。
13 关于中国早期发行股票的情况,请参见李幛喆,前注5引书,第23-52页。
14 参见李幛喆,前注5引书,第63-75页。
15 王超:“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立法再造”,载吴志攀、白建军(编):《证券市场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5页。
16 比如1986年福建省制定的《福建省企业股票、债权管理试行办法》还规定了:“符合发行股票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和多种经济形式的联合企业及“三资”企业都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吉林市、广西省和四川省等地区同时期的股票管理立法,都无此限制性规定。
17 参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0〕37号),1990年12月26日。
18 同时,该规章还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设立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变相的集中交易机构。除上海、深圳两市外,其他地区具备上市条件的股份制企业经国务院股票上市办公会议批准,可到上海、深圳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待异地上市交易管理办法颁布后,按该办法规定执行……股份制企业的宏观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以及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物资、审计、统计、劳动工资和人事等管理办法,按本办法的配套文件执行。”
19 相应的规定还有:物资部的《
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物资供销管理暂行规定》、劳动部的《
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审计署的《
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的《
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人事部和国家体改委颁发的《
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等。
20
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对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规定了许多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不可能享有的自主经营权,包括(1)股份制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2)国家逐步采取国家订货方式来改造和取代指令性计划;(3)股份制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用工和内部工资分配;(4)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股份制企业拥有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而不再需要国家审批。其他部委的配套规章落实了股份制企业的这些自主权。
21 自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条例的决定》颁布,经济体制改革主要通过国务院及各部委的行政立法来实现,不可避免地带着强政府的色彩。参见董炯博士论文:“国家、公民与行政法――一个国家-社会的视角”,第四章社会转型中的行政法律制度。
22 在美国法上,特权是指个人没有事先存在的权利,而从政府方面取得的利益。这种利益出于政府的赐赠,不构成个人的既得权利。政府对于特权可以随时取消,当事人对于特权利益享有的保护,只以创设特权的法律中的规定为限。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392页。
23 引自国务院1992年12月17日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
24 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
25 王超,前注15引文。
26 引自国务院1992年12月17日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
27 比如,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3年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等等。
28 均选自证券委历年的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
29 《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关于重点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的通知》指出: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各地在选择1997年计划内企业时,除优先推荐地方所属的512家重点国有企业外,还应优先推荐当地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央直属企业中的512家重点国有企业。
30 柯武刚 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71页。
31 埃弗里特·艾利茨:“证券监管与新兴经济的成长”,伐木人译,载伐木人:《证券市场与上市公司研究文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32 Edmund W. Kitch:“Regulation of Securities market”. http://allserv.rug.ac.be/~gdegeest/5660book.pdf
33 张育军:《美国证券立法与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34 埃弗里特·艾利茨,前注31引文。
35 李剑阁:“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前景”,李剑阁主编:《站在市场化改革前沿》,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124页。
36 1992年至1998,仅广东、广西和辽宁三省就上市审批颁布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广东省颁布的《关于我省上市发行股票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仅规定:“对本地、本行业适宜上市的企业,由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部门向省政府或省证券委推荐,由省证券委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初步筛选。”但何谓适宜,却无任何公示的标准。但辽宁省和广西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辽宁省证券委颁布的《关于1994年辽宁省股份制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工作操作程序意见的通知》中对选择上市公司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1)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要求,重点支持能源、交通、运输和原材料工业和我省急需发展产业的大中型及出口创汇额大的企业上市;适当控制商业企业上市;暂不准许金融和房地产企业上市。(2)符合我省第二次创业的经济发展方针,重点支持高新科技产业和属于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企业上市;重点支持急需更新改造,并有已在国家和省立项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老企业上市。(3)为尽快使我省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接轨,原则上在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中选择产品销售好,经营成果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的企业上市。”
37 有关证券市场行政审批制的弊端和暴露出来的问题,参见实录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的《代价:中国股市十年沟沉》一书,北京电视台《证券无限周刊》栏目组编,前注3引书,页154-157。具体实例可参见成都的红光案,王连洲、李诚编著:《风风雨雨
证券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38-143页。
38 杨晓维:“产权、政府与经济市场化――成都自发股票交易市场的案例”,载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1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不过,笔者并不认为,成都自发股票交易市场出现的阶段,中国正处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国家”。这一阶段,中国正处于政府逐渐放松管制的过程之中,因为如果没有八十年代即开始的政府放松管制,企业不可能进行股份制改革,任何一种形式的股票市场都不可能出现。
39 参见杨晓维,前注38引文。至少从西方证券管制的发展史来看,自发的股票交易市场要先于政府的管制。政府证券管制的方式绝非纯粹的禁止,而是如何维护现有金融秩序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