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政府组织研究纲要
沈 岿
【全文】
一、社会组织问题的泛起
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以及由此引导的一系列制度变革,对社会结构的重塑效应是明显的。国家或者政府的“大手”逐步从经济运作之中撤出,商品交换和劳动关系从政府指令下解放了出来,经济系统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实现自由化,法律只是为广阔空间内自主的交易行为提供规则。政府的功能性撤离不止限于经济领域,在社会的其他领域,政府也已不复提供或者有能力提供统一而又直接的管理或服务。在此背景之下,许多既有的和新型的社会组织之作用日渐凸显,个人或者企业不仅在其自己中间进行交互行为、不仅与政府继续保持治理和被治理的关系(治理的结构、模式自然业已发生变化),而且还更趋频繁地直接同社会组织形成互动。
在政府同个人、家庭、企业之间宽阔地带存在的这些社会组织,型态迥异、性质和功能复杂多样,越来越明显地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于是,基于不同的研究旨趣、理论关怀,学界普遍开始注意从不同学科、不同视角对社会组织问题进行研究。
有的学者以中国共产党于1993年的政策性宣告中所提的“市场中介组织”1为研究对象,把期货交易所、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投资资金公司、租赁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职业介绍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信和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委员会以及行会、商会等,都归入“市场中介组织”这一范畴之下。2其实,这些组织或者是新型的营利性企业法人,或者是非营利性的承担服务功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是为维护特定群体利益而成立的社团组织,或者是裁断纠纷的民间组织。它们在性质、结构、功能、运作方式上存在极大差异,只是因为它们一方面不是政府部门、另一方面又非传统意义上的商品生产者、经销者与消费者,而是在市场中间从事服务、协调、评价等活动,故而将它们堆砌在一起。这种研究对于理解政府的导向性政策、洞察市场运作机制确有益处。
有的学者则把目光投入到在政府与个人、家庭、企业之间大量的社团组织,出于对它们在转型时期的社会组织结构上所发挥的变革作用之兴趣,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以社会学理论描述、分析了社团的功能、组织模式以及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认为它们构成了“上挂下联”的社会中间层。当然,这些社团组织亦非铁板一块,研究者从功能、成员联结纽带、民间性程度三个不同标准对其进行了划分。其中,依民间性程度,就存在官办社团、半官办社团和民办社团,而相比之下,半官半民性质的社团组织占绝大多数,纯粹民间社团一般限于文艺、体育、健康卫生、宗教和联谊性的小型组织。3这是一种对社团组织内部结构、外部关系、在整个社会组织体系中作用进行的社会学意义上的揭示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