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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有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性限制并不是政治经济学笼统的学术观点的产物,而的确是为实施确定的社会目的服务的。例如,美国对州际银行业务的地域限制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确保当地市场的信贷需求,其考虑是较大的州际业务银行要比小型的当地银行更不愿意为当地市场提供信贷服务。经济学分析有助于加深我们对控股公司监管上述理由的理解和评价。是否控股公司的业务限制真的起到了学者们所宣称的上述作用,是否有必要对控股公司下的金融机构实行直接的目标管制,一直是理论界所探讨的热点问题。例如,在美国,经济学分析的结果对地域限制提出质疑,学者们怀疑地域限制措施能否确实起到促进当地信贷的作用,利用二级市场的发展为当地提供资金来源也许会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与地域限制等宽泛的制度性限制比起来,一些目标性管制措施能够以更小的成本达到相同的社会目标。例如,美国已基本上废止了传统对银行持股公司地域扩张的限制,转而采用强制性法律规则的形式,要求银行必须将一定份额的存款用于满足当地中低利率的信贷需求。虽然这样的要求并没有超出银行的经营成本,但为了保证当地市场的信贷资金,明确的法律义务较之强硬的地域限制有着更好的效果。
  三、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若干问题的深入思考
  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有几个问题值得进一步调查和分析:
  监管机构面临的一个难题是如何针对控股公司不同的组织形式辨症施治。除了表一所列的传统的控股公司组织形式外,实践中还有其它几种类型。表二所列的是其它两种重要的替代结构:一是金融机构与其下游关联企业结成控股公司;二是在单一金融机构内通过业务扩张形成的特殊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全能银行模式)。
  表一  金融控股公司的典型组织形式
  表二 替代组织结构
  
  对于采用下游子公司形式的控股公司模式,是否就意味着必须采取与传统控股公司不同的监管思路呢?这里有三个问题:首先,监管机构关注的是金融机构可能会倾向于向自己的关联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以帮助其进行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活动,但是当金融机构的子公司与关联企业存在竞争关系时,上述动机是否仍然适用呢?其次,对于传统控股公司模式,人们担心关联企业会从金融机构中抽取资金从而危及其偿付能力,对于子公司模式来说,资金仍然以非直接拥有资产(控股)的形式存在于金融机构内,但这是否意味着子公司模式就不存在令人担忧的资金转移问题呢?最后一个问题是,同时允许两种控股公司模式存在是否会带来商业利益,因为一些金融机构可能喜欢通过控股下游子公司的形式经营,而另一些则倾向于以平行公司结构运营。相应地,监管体制是否应容许两种组织结构同时存在呢?
  全能银行模式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全能银行似乎可以发挥金融企业的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监管机构也不容易察觉子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转移或交易。当单一法律实体内部实行多元化经营时,一些基本的监管手段如资本要求的实施效果便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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