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因为存在着上述争议,许多工业化国家并未对银行持股公司实行强制资本要求。即使在美国,也并非所有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受到资本监管,像保险控股公司和证券控股公司便不在资本监管之列。
殊途同归,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强制资本要求的国家也采取了一些温和的出于相同动机的监管措施以实现促使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的目的。一种普遍的作法是对控股公司体系进行定期的并表风险评估。与试图控制控股公司资产负债表结构的强制性资本要求不同,并表风险评估措施更多地依赖信息披露机制和外部监督。适用这一方法的前提是监管当局能够觉察到被监管实体有违诚信的业务活动并有能力定期检查和消除上述隐患。近几年国际监管组织大力支持发展和完善并表风险评估程序,并将其视为金融监管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不过,并表风险评估较之强制资本要求的优势与缺陷,仍是一个值得今后进行经验性研究的重要问题。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限制
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业务限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作法。业务限制的典型作法是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不受管制的实体(非金融机构)的业务局限于某些领域中。如在美国,传统上银行持股公司的业务仅限于“与银行业密切相关”的金融业务上,并且对其附属机构所从事的证券和保险业务有着附加的法定限制。虽然许多国家允许银行持股公司跨营多个金融业务,但多作出了与上述规定类似的业务限制。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限制,从某些方面说是对金融机构更为严格的投资组合限制的翻版。对金融机构直接施予业务限制,目的是为了保障受管制公司的偿付能力,确保公众权利人的利益和保护金融机构免受其它金融机构倒闭负面外部效应的影响。从表面上看,人们很难理解为什么控股公司也要受到类似的业务管制。毕竟控股公司与被管制子公司之间是独立的法人关系,控股公司的债权人也并非由诸如储户、投保人等公众权利人所构成,控股公司的上述特点与一般金融机构是截然不同的,并且理论界已对监管机构必须保护控股公司债权人免遭损失的观点提出了广泛的批评。
1、对子公司偿付能力的关注。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活动可通过多种方式影响其子机构的偿付能力。最明显的途径是通过贷款或其它投资活动动用子机构的资源以支持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扩张,从而使子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控股公司业务扩张的风险并使控股公司的业务风险有可能传导至金融机构本身。虽然上述情形理论上可行,但实践中却不常发生。这是因为大多数国家的监管体制对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它形式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均有完备的限制,并且不允许向联属企业进行业务扩张,也就是说,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中介机构向其母公司进行资源转移有着政策性限制。
控股公司的业务扩张可能导致风险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传递。如果控股公司本身遭受业务损失并因此改变其子公司的运营模式,那么子公司实际上承担了控股公司的部分风险。基于上述考虑得出的结论是:金融控股公司不受限制的业务活动间接地增加了其受管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这一观点也可用来证明金融控股公司资本监管的重要性,因为资本不足的金融控股公司更有可能驱使其子公司从事不合理的冒险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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