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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内幕交易管制法律评介与我国证券法的完善

  (一)证券的界定
  证券法适用于所有通过交易所或非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和金融衍生品。证券范围包括:股票、债券、期权、权证及其它与股票和债券类似的证券。
  (二)内幕人员的界定
  与欧共体指令不同,证券法在法律上并没有采用“主要内幕人员”和“次要内幕人员”的划分,但实践中却采取务实的方式对两类内幕人员作了区分,以其各自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的方式作为区分标准。
  德国证券法的内幕信息指与内幕证券有关或与内幕证券发行人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当其公开披露时能够对内幕证券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判断内幕信息的重大性标准是以对股价产生实质性影响为标准。根据公开信息作出的报道和评论虽对股价有影响,但不属于内幕信息的范畴。
  德国证券法的主要内幕人员包括:(1)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的管理层或监管机构成员;(2)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股东;(3)通过正当的雇佣或任职关系掌握内幕信息者。
  次要内幕人员指“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三方”。德国证券法的这一规定远超出欧共体指令的范畴,欧共体指令要求次要内幕人员必须是那些明知信息是从主要内幕人员处获得的人员,而德国证券法并无这个“明知”的要求。这使德国证券法的上述规定备受指责,因为这可能使一个根本不知道信息是从内幕人员处获得,而又据此信息从事交易的善意人员承担内幕交易的责任。
  (三)违法行为表现
  主要内幕人员被禁止从事以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在未获正当授权的情况下泄露内幕信息;建议第三方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次要内幕人员则仅被禁止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对泄露内幕信息和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没有任何限制。但是,接受次要内幕人员建议的对象自身也成为次要内幕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但他却可以继续将信息向下传递。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加速信息的自由流动,以使不公开的内幕信息迅速转变为公开的信息。
  (四)实施
  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是证券法的主要执行机构,在进行涉嫌内幕交易的调查过程中,监管局有权要求相关市场参与者提供相关文件或信息。但监管局并没有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它只能把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提交给公诉机关,由其提起刑事诉讼。然而,监管局有权针对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发布行政命令,以减轻内幕交易所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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