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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遗产清册的相关问题看财产继承中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对继承法立法建议相关内容的评析

  (4)《继承法意见》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
  2、对现行规定的简要评析
  从以上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规范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规定主要有:
  第一,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继承人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第二,继承人可以放弃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并同时免除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
  第三,债务清偿优先于遗赠的执行。
  第四,债务清偿前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份额。
  第五,分割遗产后的债务清偿,以法定继承人先于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顺序进行清偿,在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间,按照所获遗产的比例进行清偿。
  以上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无条件的限定遗产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利益构成严重侵害。从继承的发展历史来看,从概括继承即无限继承到限定继承即有限继承是各国继承法发展的共同趋势[1]。但是,各国现在通行的限定继承都是有条件的,而我国的限定继承则是无条件的,继承人不需要另外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特别的程序,即可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这是我国《继承法》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上一个显著的缺陷。
  第二,在继承过程中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缺乏详细规定,法律规定流于原则化。法律的可操作性在于一方面它符合社会的习惯、需要,另一方面它切实具体。我国目前的继承法律规范在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上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不可操作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债务清偿优先”的规定不能实现,法律权威性受损。
  第三,债权人在利益受到继承人或第三人侵害时,没有明确可行的救济手段。法律规定不仅要规定“应该怎样”,还必须要考虑到“如果不这样又如何”,所以救济手段是法律规范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否则,之前的规定没有落脚点,至多是一种法律宣言。
  
  二、修改完善现行继承法律规范对于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
  1、学者意见和继承法立法建议的相关内容
  由于现行法律对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明显瑕疵,这一问题自然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2], 2002年9月,在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主持下起草了《继承法立法建议稿》(以下简称《立法建议稿》)[3],在郭明瑞、房绍坤教授的主持下起草了《民法典继承编条文建议稿》(以下简称《条文建议稿》)[4],更可谓是众多意见的集大成者。总结起来这些建议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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