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遗产清册的相关问题看财产继承中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对继承法立法建议相关内容的评析
沈丹丹
【摘要】财产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是一个关系整个社会经济交易安全的重要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规范对此缺乏规定,改进和完善
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成为必要,本文以两部学者提出的立法建议稿为基础,从遗产清册的相关问题入手进行分析,并对建议稿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遗产清册 遗产管理人 限定继承 无限继承 继承选择权
【全文】
一、现行
继承法在被继承人债权人利益保护上的瑕疵
我国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
《继承法》)颁行于1985年,尽管仅仅经历了不到二十年的时间,但是,中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在这二十年间发生的巨大的变化,为当时的立法者所未能预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公民个人拥有了越来越多的生活资料,还有很多人拥有了生产资料,经济活动不仅从数量上大幅上升,而且从内容上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相形之下,
《继承法》中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处理的规定,显得十分单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从中得到有力保证。这就要求我们重新审视
《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实践中的需要,从理论的层面上来修改和完善法律规定,更好的保护公民私权利。
1、我国继承法律规范对于遗产债务的处理的规定
(1)
《继承法》第
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
《继承法》第
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继承法意见》)第
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
继承法第
三十三条和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