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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一场表演(上)

  二、法学家阶层与法律实证主义
  当欧洲前近代以来的多元法律秩序在绝对主义民族国家的大旗下统一到法典化的国家法之中的时候,不仅原来多重的司法体系统一到单一的国家的司法体系之中,而且原来法官在多种法律秩序之间的理性选择也就是消失了。实定法或者说国家法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唯一遵守的规则,法官成为了"法律之口",法官成为的自动售货机,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计算器,只要将法律实事和法律规则输入之后,就可以自动地生产按照科学原理计算出法律判决。
  几个世纪以来欧洲法律秩序多元竞争的最终以国家法的一统江湖而告终。布罗带尔批评了人们对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的假象,认为资本主义的本质不是竞争而是垄断。[13]如果人们能够从法律竞争的历史来理解资本主义的话,那么就能够更清楚地看清这种垄断的性质:统一的法律、统一的司法、统一的法律教育、统一的国家。在法律内部,法律摆脱了多元竞争的局面,成为统一的金字塔式的等级规范体系,在法律外部,法律独立与宗教、道德、意识形态成为一种独特的以统一的司法审判为标志的社会系统,法律与社会之间依赖专业化的法律职业阶层发生关系,由此形成一个规则主义的法律系统,成为的自主性的法律秩序。[14]正是在垄断的国家法的法律系统中,才形成所谓韦伯所谓的"形式理性法"。
  立法的任务完成了,这些法学家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他们让位于法官、警察、医生、监狱官等等这些通过日常纪律的掌管者,正是这些人将国家的宏观的法律权力或者国家权力转化为日常生活的毛细血管的权力,监狱、学校、工厂、家庭等等成为按照理性的法律模型成批地生产或复制现代法律秩序所需要的人。[15]在这些地方,我们看不到法学家的踪影,原来活跃在政治和社会舞台上作为立法顾问的法学家都到哪里去了?他们正在引退到大学的法学院。原来精通罗马法、科学思想和启蒙哲学的雄心勃勃要制定全人类普遍法律的那些自然法学家哪里去了,他们面对仅仅是国家的法典。"我不懂得什么是罗马法,我只讲授《拿破仑民法典》。"[16]布内特的这句名言常常被看作是法国人的自豪,因为它咱斩断了《拿破仑民法典》的谱系和血统,仿佛成为一个全新的构造,而与遥远的历史没有关系。确实,在启蒙的时代里,历史难道不是一个可笑的、愚蠢的、无知的、原始的陈年旧帐吗?法国人常常为自己的民法典摆脱了《法学阶梯》的结构而感到骄傲。但是,布内特的这句名言难道不是法学家无可奈何的自嘲吗?我们难道体会不出法学家的尴尬境地吗?作为超国家的普遍秩序的罗马法消失了,代之以以国家的领土疆界作为有效范围的国家法,多元的法律渊源消失了,代之以为成为法作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作为普遍道德之体现的自然法不见了,代之以主权者颁布的以国家暴力强制作为后盾的实定法,曾经地位显赫的罗马法学家不见了,代之以讲授民法典的民法学家。有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谁还关心罗马法?罗马法已经成为一个门与当下生活没有直接关联的历史的学科,法国的人文主义学派和德国的历史法学派提前为后来的罗马法学家找好了归宿。
  不仅如此,那些曾经作为国王的顾问参与到立法活动中的法学家,如今又能做些什么呢?法学院的最初诞生的时候的确是出于对古典的伟大智慧的崇敬,注释法学对法律的研究纯粹是出于知识的目的。而如今,在经过作为立法者参与到轰轰烈烈的社会改革运动之后,他们似乎无可奈何地又回到了原初的位置上,这仿佛一个历史的轮回,但是每一次轮回都意味着比原来爬升得更高。12世纪的法学院是一个类似于柏拉图雅典学院,是一个智慧的家园,而如今的法学院成为培养现代社会治国者的摇篮,技术取代了智慧,对法律的操纵法律取代了对法律的敬仰。[17]尽管如此,法学家注定要从立法者转移到解释者的位置上,法学家知识分子的转形实际上就是鲍曼的公共知识分子形象转型的原型。[18]但是,法学家并不是喧哗时代的隐士,他们对法律的解释不是对澄明的智慧之境的追求,伽达默尔被历史的表象所蒙蔽了,法学家注释法律的目标是培养未来的法官、律师和政治家,是通过法律教育来实现当年法学作为立法者所承担的功能。当有人问布莱克斯通法学研究有什么用的时候,布莱克斯通自信地回答,法学研究在二十年后通过法学院培养的学生而起作用。因此,法律科学不仅是一个学科的研究方法,更主要的是一种法律教育的方法,当法国和德国的概念法学或者民法解释学已经成为理所当然的东西不再被人们提起的时候,美国的兰德尔案例教学法为这种法律科学的方法提供了范例。兰德尔的贡献不仅仅将案例教学法确立为一种教学措施,"法律是一门科学这种观念,以及通过案例教学法的使用来推动这种观念,构成了兰德尔对美国法律教育唯一的也是最基本的贡献。"[19]如果说兰德尔关注的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关注如果在复杂的案例中发现法律的原则和规则,那么在他的后继者 Ames和 Keener那里,案例教学法成为塑造法律人的一种"自我技术":"培养他们的将法律作为某种独特类型的推理过程的法律感,案例教学法新的目标就是教会学生如何像一个法律人那样推理,而不是如何去发现''法律''。方法论而不是实质内容成为这种制度的关键。"[20]1887年,比利时根特(Ghent)大学的民法学教授劳伦特(Laurent)自信地宣称:"法律是一门理性的科学。"[21]如今有人再这么宣称的时候,你一定认为这是一种天真幼稚的想法。不过,如果有人说"像法律人那样思维",你不觉得这是在宣布一个真理吗?悖缪的是民法学家发展起来的法律科学的概念倍受攻击的时候,法律科学的方法和信念在普通法的教学中生根发芽。[22]
  如今,法学家在法律教育中而不是在立法实践中找到他们的位置。12世纪的注释法学如今变成了概念法学,只不过12世纪的法学家注释历史上的罗马法,而如今的概念法学注释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于是,民法学家取代了罗马法学家,如果说他们曾经坚持法律科学的立场是为了法典化工作,如今他们对法律科学的关注似乎仅仅满足于教学:
  他们的态度是这样的:法律乃是自足的原则或现象,依靠系统性的研究便可理解并精通。这种态度概括在"法律科学"这个短语里,即假定法学研究是科学,作为科学它与那些研究自然现象的学科--比如生物学、物理学--并驾齐驱,都是科学。法学家负有同其他领域的科学家们相似的使命,即漠视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案,而关注对科学真理、终极价值与基本问题的探求;他们轻视个别案例,更注重一般性问题,以图达到圆满的融会贯通。一句话,他们不是工程师,而是纯粹的科学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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