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就本案而言,点点是不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小炎造成死亡结果的,她认为小炎肯定不会自杀,“她不会跳的,她肯定是在做戏给我们看的……”。点点是因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行为导致小炎自杀,其行为(就其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而言)构成的是过失杀人罪。但因其不满16岁(不具备主体构成),根据《
刑法》第
17条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
三、如何看待检察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点点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点点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因为点点的行为虽在主观方面(过失)、客体(法律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和客观方面(刺激性语言和被刺激人的死亡结果)均构成犯罪,但在主体方面不具备法定犯罪构成要求(行为人不满16岁),故根据《
刑法》第
17条的规定,不应予以刑事处罚。
当然,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违反
刑法的行为,法律并非放任不管,根据《
刑法》第
17条的规定,应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还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四、对小炎的死亡,点点以及其他女孩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应赔偿,应如何赔偿?
点点以及其他女孩(除二毛和小周外)对小炎的死亡应根据各自不同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
民法通则》第
119条的规定,侵权人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外,《
民法通则》第
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致害的,应负连带责任;第
131条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第
13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侵权致害,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其责任。本人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侵权致害,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据此,点点以及其他女孩(除二毛和小周外)对小炎的死亡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点点无疑应负主要责任。